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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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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饭店: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饭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九)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十)船舶供餐:指在水上客运船舶上为乘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十一)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十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餐饮单位原料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主管人员。

第四十八条(工作日的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市食

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5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 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类:船舶供餐 第九类:中央厨房

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分类 适用范围 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快餐店,供餐人数50~第二类 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0项 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0项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0项 不符合总数≤8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第一类 第三类 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不符合总数≤3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1项 不符合总数≤4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1项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学生盒饭:不符合总数≤3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0项 第七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0项 社会盒饭、桶饭: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1项 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第四类 饮品店(含甜品站) 0项 第五类 建筑工地食堂 0项 第六类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0项 第八类 船舶供餐 0项 第九类 中央厨房 0项

(管理制度)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二)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四)饭店: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1、特大型饭店: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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