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全公司全体人员。 3、内容
3.1 发生事故时安全管理责任的追究:
3.1.1存在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发生伤害事故,除执行相关事故处理规定外,对相关管理人员追究安全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2)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
(4)环境及设备设施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
(6)违章指挥;
(7)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8)工程施工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导致发生事故。
3.1.2工段(组)在同年度内,因管理原因导致发生三起(含三起)轻伤事故或一起(含一起)重伤以上事故,免除工段长(主管)职务;
3.1.3部门发生一起(含一起)重伤事故或同年度内发生轻伤事故超过考核指标两起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者警告一次;
3.1.4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同年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免除部门第一责任者领导职务,主管高级经理警告一次。
3.2 存在下列违章现象的,对违章者进行培训的同时,追究所属工段段长、主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部门第一责任者予以警告一次;
3.2.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 ⑴.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⑵.车床卡盘无防脱落装置;
⑶.冲、剪、压设备防护装置失灵,仍继续作业; ⑷.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电源线;
⑸.开动被查封的设备;
⑹.电工或电焊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 ⑺.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穿鞋底带金属钉的鞋;
⑻.随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或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⑼.在高压线路或电器上作业时,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或不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品、用具;
⑽.潮湿地区、容器、构架上带电作业(检修)不戴绝缘手套; ⑾.无证或虽然有证但未经批准私自驾驶机动车辆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⑿.在非试车道路进行试车作业; ⒀.工作时间喝酒;
⒁.未经审批私自架设临时电源线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拆除的;
⒂.在厂区干道施工挖设的坑、井、沟无护栏和警示灯; ⒃.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封闭容器和管道; ⒄.违章占用生产作业区域或厂区主干道;
⒅.相关方人员进入公司现场施工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工程施工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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