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津科大教〔200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二)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纸条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拿取他人试卷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津科大教〔200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xqm51v3wd6c4rp7oypx5gf8x599ez00t0g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