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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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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

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行管[2016]26号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6〕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安监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涉煤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得到改善,部分地区出现了煤炭供应偏紧状况,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 1 / 2

安监局印发了《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通知》

(发改电〔2016〕605号),适度释放产能。为切实加强产能释放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承担释放产能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有序释放产能,在限定时间内按照全年不多于330天组织生产,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煤矿核定产能和经批准释放先进产能的规模,未列为释放产能的煤矿要继续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所有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产能的1/12。严防采掘接替紧张或者“剃头下山”开采,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擅自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查处超能力生产作为监管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发现超能力要依法进行查处,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达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即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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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煤安监行管[2016]26号【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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