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法学总论讲义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七章 权利客体(之一):物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 1.物(物权的客体) ? 2.行为(债权的客体)

?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 4.权利(某些担保物权的客体) ? 5.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 ? ? ? ?

二、物的概念、特征

1.定义: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而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自然力包括电、热、气、磁力等。 2.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包括客观物质和自然力。 (2)能为人所支配

(3)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包括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

有体物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者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者气体,均为有体物。至于各种能源,诸如热、光、电气、电子、核能、频道等,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加以控制,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采用,也为民法上的物。

三、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反之为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1)土地(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如桥梁、道路等。

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不同

? (4)主要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来学者对

? ? ? ? ? ? ?

?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限制流通物如麻醉药品、黄金、文物等;

? 3.种类物(可替代物)、特定物(不可替代物)

? 特定物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 种类物指能够以同品种、规格、重量等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 “种类物不灭失”

? ? ? ? ? ? ? ? ? ? ? ? ? ?

4.主物和从物: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使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配合主物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民法通则》没有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但《合同法》第164条区分了主物与从物。

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部分。如船舶和船桨为主物和从物关系;但窗子和房屋、汽车和轮胎则为物的整体与部分之关系,不为主物和从物关系。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原物指原已存在的物,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树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等。后者如利息、租金等。 7.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结合物又称合成物,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由多数的单一物或者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然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图书馆、羊群等。

四、有价证券

(一)定义、特征

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 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属于特定物,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

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

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

?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 (3)指示有价证券,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 三、几种主要的有价证券

? 1.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 2.股票

? 3.债券,债券是国家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包括公债券(如国库券)和企业债券 ? 4.提单 ? 5.仓单

第八章 权利变动(一)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 一、权利变动的定义: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权利的取得(发生)、变更、

消灭(丧失)。

? 1.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 2.权利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数量变更、性质变更);效力(作用)

变更,如第二顺序抵押权变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 3.权利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 二、法律事实

? 1.定义:能够引起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 ? 2.分类:

? (1)人的行为

? (2)自然事实:包括自然事件和自然状态

第二节 法律行为

? 一、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

法律事实。

? 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 ? 3.法律行为在于发生私法上效果。

? (二)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为我国《民法通则》独有。

? 这一定义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实际上指传统民法中的“有效法律行

为”。

?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为我国《民法通则》(58??61条)所独

有。

? 《民法通则》第58条和59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我国有学者赞成《民法通则》对传统法律行为这种概念变异创新的,理由有二: 其一,认为在“法律行为”前加上“民事”二字,可以区别于其他法域所使用的类似概念。其实这个理由是牵强的,因为除了广义民法外,没有哪个法律还会有法律行为的适用余地,不会产生“刑事法律行为”或者类似的概念。所以,在法律行为前加上“民事”二字,有多余之嫌。

其二,认为创立“民事行为”一语,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以此回避“无效法律行为”这一不合逻辑的用语。这一理由是受前苏联个别学者的影响。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规范,它可以规范正面行为,也可以规范反面行为。

二、事实行为

1.定义: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主物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添附、无因管理、遗失物的拾得等。 2.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则否。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则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后者包括亲属行为(结婚、收养等)和继承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和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前者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无需再交付实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后者指在当事

? ?

?

? ? ? ? ? ? ? ? ? ? ?

民法学总论讲义

第七章权利客体(之一):物一、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1.物(物权的客体)?2.行为(债权的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4.权利(某些担保物权的客体)?5.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二、物的概念、特征1.定义: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v2fj7pw3f9vfqx3dfpn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