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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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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04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德铭 2004年11月4日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1 / 2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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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1.04【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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