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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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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电销单保费对应的佣金。

备注:

1.定义:同一被保人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后180天内,或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前180天内且晚于电销保单生效日,均属于电销保单短期契约转换。

2.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佣金计算方式为:电销AFYP×营销佣金率(保费=AFYP时);营销佣金率指新承保保单险种佣金率。

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生效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五)若该单为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对老万能保单先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投保新万能保单的情况: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未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万能保单,老万能保单后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的情况: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低于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新万能保单所有初年度佣金;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老万能所有初年度佣金。

备注:

1.定义:新老万能保单投保人相同,且被保人也相同;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时间与新万能保单购买时间的间隔小于1年,包括两种情况: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1年内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或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后1年内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无论新老万能保单是否为同一个业务人员,均属于新老万能保单转换。 -8-

2.相关释义:新万能保单是指新生效的万能主险保单,不包含追加和调整期交金额;老万能保单是指在新万能保单生效之前同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的老万能保单,不含永久失效保单或银保万能。

3.说明:只对新万能保单业务人员进行扣佣;扣发的佣金为相关期交保费佣金,追加保费的佣金不扣;如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者失效后1年内客户又补交保费,则补发扣发的新老万能保单转换佣金;与短期契约转换的处理顺序:如果本转换也同时符合短期契约转换的有关规则,则先执行短期契约转换处理,扣佣不返还;后执行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处理,扣佣可能返还。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六) 若该单符合公司其他关于契约转换规定的,则佣金按相应文件规定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含二级机构内发生迁移的保单),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半年考核期,是指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6月、4月至9月、7月至12月、10月至次年3月;年度考核期,是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12月,7月至次年6月。正式业务员维持考核,本季考核期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参与考核;正式业务员以上层级维持考核,本考核期任职未满一个考核期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参与考核。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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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七月一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

(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

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15年5月1日

2016年6月—2016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含附约)

备注:

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到期终止。

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

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

4.保单减保,分母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计算;缴费年期变更,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保单发生部分领取,将部分领取作为分子的扣减项参与继续率计算。

5.对于第二年度缴费频次为小缴别的保单,自开始纳入继续率计算的月份起,分子为保单第二年度的累计实收保费,分母为对应月份的首年累计应收保费,一直滚动统计至保单生效的第24个月。

6.健康险长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

7.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 -10-

8.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75%计算。

9.核发当年度组和部年终奖金时,取用当年12月计算的继续率。 10.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

第十一条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每月的发佣时间为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考核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第一节 业务人员的招募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业务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招募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年龄:20周岁─50周岁;

——学历: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如当地监管单位有更高要求的,以当地监管单位要求为准;

——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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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招募新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内、外勤招聘(募)信息不得出现在同一份广告或同一网页;不得以公司名义招聘代理人自聘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二)在发布招募广告或对代理人(含未入司新人)进行宣导、培训时,应当清楚说明营销职位(即“保险代理人”或称“保险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职位头衔或易混淆字眼粉饰保险营销的工作性质,诸如:员工、干部、管理干部、储备干部、上班、工作人员、服务专员、服务人员、接待员、管理员、秘书、薪酬、工资、年薪、月薪、周薪、底薪、稳定、收入保障等;

(三)不得承诺收入水平或透露某个人具体收入信息; (四)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

(五)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六)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监管机关、行业协会或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培训费等合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七)不得以混淆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性质和职位级别等手段误导社会求职人员盲目加入保险营销队伍;

(八)在招募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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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回电销单保费对应的佣金。备注:1.定义:同一被保人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后180天内,或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前180天内且晚于电销保单生效日,均属于电销保单短期契约转换。2.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佣金计算方式为:电销AFYP×营销佣金率(保费=AFYP时);营销佣金率指新承保保单险种佣金率。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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