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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以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由此给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则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要收回,相对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由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5答:我国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以下几种:一是维持判决;二是撤销判决;三是履行判决;四是变更判决;五是确认判决;包括确认无效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两类;六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答:(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防止行政主体武断专横地行使权力,赋予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监督可控制行政权的机会和权利。
(2)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使相对方不仅享有了解和知悉与自已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陈述己见,求得较为充分的救济。(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处理行政事务的迅速、简便和经济,构成了行政程序中的效率原则的核心。对行政活动的有关方式、时限等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保障。
7. 答:(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
(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8.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9.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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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 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1.答:(1)监督对象不同。监督行政与行政监督最重要的区别是象不同,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监督行政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而行政监监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监督行政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期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而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监督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质询、审查、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而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12答:行政救济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补救手段和措施的总称。具有如下特征:
(1) 其产生是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 (2) 是依申请而发生的,且申请权只属于相对人。 (3) 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
四、论述题
1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不同于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
规范。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进行行政立法,但行政立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行为,它只是 一种准立法行为,是从属性的立法行为。它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也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 (2)裁量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社会事务纷繁易变,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
管理,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行为的这种自由裁量性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由裁量。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
和直接实施,而无须与相对方协商或争得相对方的同意。这种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 主体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相对方的申请而实施的行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一种事先的假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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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就绝对正确,只不过一定要经过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
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如果遇到障碍,例如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命令或行政 处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答: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 体为了充分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 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职责及管辖事务范围内,与行政相对方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相同之处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都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2)二者都必须以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通过双方协商,实施相应的行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一种特殊方式,以国家行政权为后盾,其行为在行政法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执行中具有优益权,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不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只能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签订。而民事合同则没有主体上的特别限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民事合同的缔约人。(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韵一种手段,因此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目的,从而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了行政优益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虽然某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订立民事合同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就其本质而言,订立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3)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行政相对方则不具有此种权利。当然,行政主体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有职权和法律上的根据,要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非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解除合同,导致相对方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而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4)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具有最终裁决权。而民事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
3.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1)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民主经济,它要求政府采取具有灵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专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行政指导即是现代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方式及行政法治的一种必然选择。
(2) 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传统行政模式是一种“官本位”的全面管制模式、纵向命令模式,不能充分发挥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行政指导的非权力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的特点,对改革传统行政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3)行政指导是现代法治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行政管理要讲求效率与效益。行政指导是一种有利于提高社会综合效益的行政管理方式,采用行政指导有利于:①降低管理成本;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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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降低社会成本;③更为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指导以其灵活机动性,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2答:(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
(2) 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3)法院应作出确认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答:本案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1)县税务局对王某的奖励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奖励行为;(2)县税务局发布罚款通知的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王某向李某征收半年税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4)王某在征税过程中殴打路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5)税务局对王某的处分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处分行为。
县税务局针对批发市场经营者发布的罚款通知,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因为县税务局明显超越其职权范围。
王某向李某征收半年税款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因为王某滥用行政权力。
4答:(1)能。因为任某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使丁某死亡,属于事实行为,且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丁某的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申请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丁某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
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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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答 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本案中,叶某在通道上设置障碍致使张某无法通行,而该通道又是张某出入的惟一道路,如果不及时执行将严重影响张某家的生活,在张某提供相应担保后,人民法院可裁定先予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张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的决定。
6答:(1)应当受理。该处罚决定是一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处罚行为而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法院可直接予以变更。因为该处罚行为显失公正,对原告的处罚明显地
重于另两户,而原告的违法行为与其邻居违法的性质、情节一样,同责不同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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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