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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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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开动。

3、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严禁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 每6个月 检查维修1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 进风 巷道中,距掘进巷道 回风口 不得小于10m。

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3、每 15 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每 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4、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 进风 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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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 m3/min; 2、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大于 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2、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装设防逆转装置和 制动 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3、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 7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 5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号控制系统。

2、2辆机车或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 100m 的距离。

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 ,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5s 的运行距离。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 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 ,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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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罐笼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0.18 m2 。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 每年 检查1次。

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 每天 至少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1 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详细记录。

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 3m/s 的提升系统,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锤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 0.5m 。

第四百一十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时间超过 1 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 拉断、弯曲和扭转 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6% ,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 10% ,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 6个月 进行1次性能检验;2、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 12个月 检验1次。 3、多绳提升的任一根钢丝绳的力与平均力之差不得超过 ±10% 。 第四百二十一条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1、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 1 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 1/2 。

2、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 70mm 。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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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 2mm 。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20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30 ℃,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四百三十八条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 3 个。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 护罩或遮栏 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井下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 10000 V 。 2、低压,不超过 1140 V 。

3、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 V 。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 V。

5、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 3300 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 井上、下配电 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 示意图和 供电线路平面敷设 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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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 产品合格 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 合格证 后,方准入井。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 热稳定 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 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 短路 、 过负荷 、 接地 和 欠压释放 保护。 2、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 短路、过负荷 和 漏电 保护 。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 短路 、 过负荷、 单相断线、 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 最大三相短路电流 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 最小两相短路电流 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单相接地电容 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20 A,新建矿井不超过 10 A。

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 防雷电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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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全面)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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