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台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档案与评级管理。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教;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省外入鲁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入挡、评级,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建立属地企业信息库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归档、使用、发布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跨区经营的,原则上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等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审核等工作,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根据情况设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入档
第九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具体内容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项目管理人员、建筑面积等。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其他信用信息归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忠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优良信息录入。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
第十四条 负面信息录入。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五条 作出负面信息单位依法变更或撤销有关负面信息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七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加强与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公安、工商、审计、质量技术监督、法院、仲裁机构、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联互动,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按照信息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系统生成步骤进行。
(一)信息叠加。每年1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将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二)企业自评。每年2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初步确定企业的信用得分并上报。
(三)属地核定。每年3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评的信用得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四)系统生成。根据核定的企业信用得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
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完善后,信息推送和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等可随时进行,由系统自动生成实时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