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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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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8月7日第6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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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社会资本指除海淀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

第二条 海淀区允许社会资本在区域内以合作、受托承办、独立举办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功能社区的医务室、门诊部改建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鼓励社会资本在社区卫生服务薄弱地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海淀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设置要求。 2 / 3

第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应保障其公益性质。

第二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开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申办主体。社会资本有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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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3]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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