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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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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5)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7、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和资格

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1)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起诉;

8、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类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得到法律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时成为被告。 (8)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内设机构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时成为被告,没有得到授权时,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2)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

(4)参加诉讼的方式包括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0、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证据:指一切用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的举证责任:A、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D、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举证规则:(1)被告举证的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合法性)

(2)被告举证的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优势证据规则:P365 1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撤回起诉的类型:

(1)申请撤诉:自动申请撤诉;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而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

13、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二审:指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再审:指法院发现生效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

14、行政诉讼参照适用规章的地位

“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依照规章的有关规定,但参照不能作为依据予以适用,而只能作为参照有选择地适用。

15、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原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驳回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4.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2.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销;3.被诉行政行为不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5.但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4)撤销判决: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5)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16、二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依法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原审理由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17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管辖异议的裁定 (3)终结诉讼的裁定 (4)中止诉讼的裁定

(5)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裁定

(6)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7)财产保全的裁定 (8)先予执行的裁定

(9)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10)补正裁判文件中的笔误的裁定 (11)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18、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院为例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决定 特点:(1)行政诉讼决定所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2)行政诉讼决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行政诉讼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不能以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

19、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决定与判决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 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和决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采用的形式不同。裁定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4)期限不同。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20、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关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联系: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区别:

(1)发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赔偿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救是对因公共利益而受损的行政性对人提供补救.

(3)补救的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4)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补救既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前,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后。

(5)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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