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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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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行诉讼的解决

英美法系: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颁发禁诉命令。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在本国法院受理该案件对法院与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着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件的替代法院,于是法院便以本院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以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 禁诉命令:是指在平行诉讼发生后,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或本国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如果不遵守此禁令,则可难构成藐视法庭。

第四节 管辖豁免

一、国家豁免与国家行为理论 (一)国家豁免

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应包括内容:

1、司法管辖豁免:即末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受理以该 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一国法院却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出的同该案直接有前的反诉。

2、诉讼程序豁免:末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示同意,受诉法院不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外国国家财产实得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有以下方式: 1、通过条约契约中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 2、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

3、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视放弃豁免。 (二)国家行为理论

国家行为理论是指对一国制定的法令或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就其有效性进行审判。

国家主权豁免是一种管辖权的抗辩,只能由外国国家提出此类抗辩,而国家行为则是一种可审判性原则。是就一国法院对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判提出的抗辩,既可以由外国国家提出,也可由私方当事人提出。 二、外交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和领事馆雇佣人员只有在与其公务行为有关的案件中才能享受接受国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管辖豁免。

领事馆员和领事馆雇佣的人员只有在与其公务行主有关的案件中才能享受接受国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管辖豁免。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因领事馆员或邻事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代表身份而订立的契约所发生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的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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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规定,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有豁免权:

(1)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2)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的诉讼。

根据邻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规定,邻事官员和邻事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不适用下列民事诉讼:(1)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代表身份而订立的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有私有不动产的诉讼;(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事故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三、国际组织豁免

无论与何地,也无论处于何控制之下,都享有绝对豁免权。

第五节 期间、诉讼时效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30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4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50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支支配主债务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4年

第六节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及海事强制令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一般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海事请求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向法院提出。而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则常允许海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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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以保证海事请求权行以实现。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74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诉讼》第62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三、海事强制令

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诉讼》(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68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七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人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广义包括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范围: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2)调查取证;(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二、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第26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63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一)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对司法协助行为应适用的准据法。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协助条约多规定为被请求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在司法协助中如果请求国提出的进行司法协助的事项跟被请求国的公共程序相抵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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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司法协助有关机关

(一)中央机关: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或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机关。 我国:1、司法部;

2、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3、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二)主管机关:指根据条约或国内法规定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主求的机关。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三)外交机关 五、域外送达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叫域外送达。

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

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代为送达。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 (二)直接送达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法送达

(三)间接送达。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通过缔结国的中央机关来进行。此种间接送达必须经过特别程序。

1、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 2、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 3、送达结果的通知。 4、费用的承担。

5、对送达请求的异议和拒绝。地址不详、请求书不符合要求、执行请求将有损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 (四)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1、中国人民法院域外送达制度

第247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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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2、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的送达

(1)对与中国有缔结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缔结的外国一方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2)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国家,只要其是1965提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进行送达。

(3)既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关于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送达: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六、域外调查取证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

域外调查取证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受诉法院国有关机关在域外直接提取有关案件所需的证据。

范围: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二)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1、领事取证:指一国法院通过该国的领事或外交人员在其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 (1)对本国公民取证 (2)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一般不允许) 2、特派员取证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4、请求书方式

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域取证方式。 (三)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在中国关于域 外取证的规范: 其一是规定在国内法中。

第26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第263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其二是规定在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

其三是1998年以中国生效的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中国人民法院跟外国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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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 国际私法笔记

(二)平行诉讼的解决英美法系: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颁发禁诉命令。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在本国法院受理该案件对法院与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着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件的替代法院,于是法院便以本院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以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禁诉命令:是指在平行诉讼发生后,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或本国法院进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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