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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3.5 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 3.5.1 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c)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d)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e)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与存档; g)成果公示。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A。 3.5.2 技术步骤
a)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b)确定评价指标,计算现状值; c)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d)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e)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f)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g)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h)编制相关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步骤见附录A。 3.5.3 技术方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
用地调查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3.5.4 技术约定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评价数据采用要求如下:
a)评价时点为年末时,对应数据应采用所在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b)评价时点不为年末时,经济数据应采用上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其他数据采用评价时点数据;
c)评价工作中涉及评价时点所在年份之前数据的,宜采用相应年份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评价工作中涉及数据剥离的,可参照附录B进行。 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3.6 评价成果
3.6.1 评价成果包括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形成相应的数据库。
3.6.2 成果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及E00格式或其他可相互转换的通用数据格式的矢量电子图件、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4 工作准备
4.1 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编写工作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a)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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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价任务与工作内容; c)评价技术思路; d)工作进度安排; e)预期成果; f)经费预算;
g)工作组织与人员安排。 4.2 基础资料的准备 4.2.1 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C、附录D的要求,按照附录E、附录F准备工作表格。 4.2.2 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8.2条款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5.1.2 用地调查应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基本信息调查、用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和典型企业调查等。
5.1.3 根据评价需要,应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政策文件等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调查成果、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成果。 5.1.4 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
5.1.5 用地调查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5.1.6 鼓励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用地效益调查。
5.1.7 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E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5.2 调查内容
5.2.1 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土地总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土地开发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5.2.2 用地状况调查
按照附录C表C.1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b)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
c)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1:,对应附录C中
按照附录C表C.2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
b)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
c)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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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依,“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C中
注3:,并与附录C中
按照附录C表C.3中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及是否达到收回条件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按照附录C表C.4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用地状况调查按照附录B的相关程序要求开展。 5.2.3 用地效益调查
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等。
用地效益调查中,只有工矿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其他类型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生产用地空间相对应。
5.2.4 管理绩效调查
管理绩效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和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开展调查。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累计闲置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等情况开展调查。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等开展调查。 5.2.5 典型企业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状况、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开展调查。
典型企业的选取原则
a)应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主导产业中优先选取企业; b)典型企业选取一般不得少于10家;
c)选取的典型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典型企业的选取方法
a)应选取各主导产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作为典型企业,当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不足10家时,应从非主导产业中选取总收入或总产值靠前的企业进行补充;
b)当评价范围内企业个数不足10家时,应将全部企业作为典型企业进行调查。 5.2.6 其他调查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6.1 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 6.1.1 评价指标确定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评价指标定义见附录D。
表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 子目标 指 标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建成率(A12) 工业用地率(A21) — 综合容积率(A31) 建筑密度(A3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土地利用程度(A1) 用地结构状况(A2)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建成率(A12) 工业用地率(A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 综合容积率(A31) 土地利用 状况(A) 土地利用强度(A3) 建筑密度(A32)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 用地效益(B)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 管理绩效(C)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6.1.2 评价指标计算 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应结合用地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开展。 在管理绩效目标下的有关指标现状值计算中,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积、累计闲置土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或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为0时,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6.2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6.2.1 权重确定原则
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应为1。 评价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应符合本规程 6.2.2 权重确定方法
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指标权重结果应填入附录E相应的表中。 特尔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
?Ewi?j?1nijn ………………………………………(1)
式中:
wiEij—— 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
—— 专家j对于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
n—— 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a)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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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打分应根据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c)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d)打分一般进行2~3轮。 6.2.3 权重区间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要求见表2。
表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表 目标 权重区间 下限 上限 子目标 土地利用程度(A1) 土地利用状况(A) 0.45 0.50 用地结构状况(A2) 土地利用强度(A3) 用地效益(B) 0.28 0.35 产业用地投入 产出效益(B1)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C1)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C2) 权重区间 下限 上限 0.25 0.24 0.41 1.00 0.47 0.47 0.30 0.31 0.48 1.00 0.53 0.53 管理绩效(C) 0.19 0.23 6.3 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 6.3.1 理想值确定原则
理想值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各评价指标在评价时点应达到的理想水平。
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 理想值原则上应不小于现状值。
理想值确定时,应保证其测算空间范围与指标现状值空间范围相一致。 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理想值确定依据时,应保证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相一致。
6.3.2 理想值确定方法
理想值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a)目标值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标准、行业政策等,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指标理想值;
b)经验借鉴法:参考其他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先进水平,确定指标理想值; c)专家咨询法:选择一定数量(10~40人)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专家,提供相关材料,咨询确定指标理想值。 各评价指标理想值可根据指标特点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6.3.3 各项指标理想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并记录在附录E相应的表中。
6.4 指标标准化
6.4.1 指标标准化方法
评价指标标准化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按照公式(2)计算:
Sijk?XijkTijk?100………………………………………(2)
式中:
SijkXijkTijk——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现状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理想值。
6.4.2 指标实现度分值确定原则
评价指标实现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当大于100时,实现度分值记为100。 6.5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规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