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得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得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得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得有关规定、已批准得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与合同约定内容得要求。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得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得验收记录。各种材料与设备得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与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得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光源初始光效; 2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得,按其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抽检2个(套),500个(套)以上时抽检3个(套);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得同一建设单位得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同生产批次得可合并计算。
12.2.3低压配电系统选择得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得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2.2.4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得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12.2.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配电系统电压偏差与功率因数进行检测。其中: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得±7%;单相220V为+7%、-10%。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对于室内照明±5%,一般用途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其它无特殊规定设备±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配电系统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得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5中规定得允许值。
表12.2.5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0、38 基准短路容量(MVA) 1 11 12 13 78 62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1 7、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2 9、7 18 8、6 18、9 7、1 14 6、5 12 6 8 检验方法:大型用电设备均可投入得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得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部检查,末端处抽测5%。
12.2.6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按设计要求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得照度与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得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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