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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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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2条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 的环境。 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蓄电池室目前可按原水电部有关蓄电池运行规程执行。由于新型蓄电池的出现,对不产生氢气或有消氢防爆装置的蓄电池,可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对于制造爆炸性物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如与本章范围二致的,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推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它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2.1.1条 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本规范规定:闪点在45℃及以下的为易燃液体,闪点在45℃以上的为可燃液体。

第2.1.3条 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的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第2,2,1条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对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例如固定顶盖的易燃液体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第2.2.3条 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分别

用图示例说明,如图2.2.3—1、图2.2,3—20第2.3,1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各种参数:

图2.2,3—1 置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接近地坪。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随着释放量增大,其范围可能增大。

释放速度:当释放量恒定不变,释放速度增高到引起湍流的速度时,将使释放的易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一步稀释,因此其范围将缩小。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处易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图2.2.3—2 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

分示例

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在坪以上:明显轻于空气的气体。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易燃液体释放的蒸气浓度是与对应的最高液体温度下的蒸气压力有关。为了比较,此浓度可以用易燃液体的沸点来表示。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闪点:如果闪点明显高于易燃液体的最高操作温度,就不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某些液体(如卤代碳氢化合物),虽然它们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却没有闪点。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在对应于爆炸下限的饱和浓度时的平衡液体温度,代替闪点与相应的液体最高温度进行比较。

相对密度:相对密度(以空气为1)大,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范围也将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程将相对密度在O.75以上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通风量:通风量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也可通过改善通风系统的布置而缩小。

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有可能扩大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障碍物也可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因此也有可能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液体温度:若温度在闪点以上,所加工液体的温度上升,爆炸危降区域的范围将扩大。但应考虑,由于环境温度或其它因素(如热表面),释放的液体或蒸气的温度有可能下降。

至于更具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上述所列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是采用了IEC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迄今只是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尺寸可遵循。本规范内的具体尺寸,是等效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规定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有关规定及例图。

过去化工系统从国外引进的装置,已普遍采用API—RP—500规定,实践证明比较稳妥。更适合用于大中型生产装置。至于中小型的生产装置则等效采用了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A的规定。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因此,正像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各国规程中规定一样,在使用这些例图前应与实际经验相结合,避免生搬硬套。由于各行各业情况各异,本例图中如有尚不合实用或不够使用的,待以后修订时增补。

由于油气田、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另有规定,因此本条将其除外。

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与变、配电所的距离、区域范围划定后,不再另作规定,原因是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是按释放源级别,结合通风情况来确定,以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的故障引起事故,与建筑防火距离不是同一概念。

第2.3.13条 泵坑划为2区是考虑到风扇反转时从交换器夹带过多泄漏物的情况。

第2.3.14条~第2.3.16条 有关危险区域范围图中建筑物的隔墙共分以下两种情况:

1.无孔洞的实体墙; 2.有一般门窗的墙。

第2.3.19条 本规范中规定了设计部门的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危险区域划分图,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过去是以厂房为单位划分场所,而目前IEC及各主要工业国都以释放源为基础划分范围,所以,如果没有分级图,难以表达清楚。这也与IEc及各主要工业国的做法相一致。 在无孔洞的实体墙内侧,则通风不良,其外侧则由于无孔洞实体墙的阻挡使危险区域范围不致扩大。

第2.4.1条一第2.4.2条 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国家标准为《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83。该标准采用IEC的按最大试验安全间

隙(MESG)及最小点燃电流(MICR)分级以及按引燃温度分组。本规范附录“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表,完全采用了IEC的附表。

第2.5.3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是按O区、1区、2区相应作出的规定。

各国在选型上大致相同,但对某些类型电气设备掌握的严宽程度不完全一致。例如,有些国家在2区允许采用普通工业用优质电动机:IEC及西德、英国等规程规定,无火花电动设备(即“n”型)为用于2区的最低要求的设备,增安型为1区的最低要求的设备。

本规范中列入无火花“n”型电动机,一方面是考虑到为我国生产“n”型电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则为今后外贸引进该类型产品提供使用范围的依据,无火花型电动机比较经济,但安全性不如增安型。选用该类型产品时,使用部门应有完善的维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对于一般工业型电动机,由于我国目前普通工业用电动机在结构上、质量上不完全与国外等同,为了保证安全,本规范末在2区内规定采用一般工业型电动机。 在2区内不允许采用一般工业电动机的规定,是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等效的。

国际电工委员会、西德等规范规定在1区内可以来用增安型,考感到增安型电气设备为正常情况下没有电弧、火花、危险温度,而不正常情况下有引爆的可能,故在1区中增安型宜慎用。

增安型电动机保护的堵转保护,目的是防止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出现危险的高温,也是国标《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规程所要求的。如目前苏州机床电器厂生产的3uA5e系列增安型电机保护用热过载继电器是经过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验证的30kw以下增安型电动机的保护设备。

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或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7别选用,一般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规定,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充油型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电气设备分为两类: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Ⅱ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举例如下:

Ⅱ类隔爆型B级T3组:dⅡBT3。

Ⅱ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A级T5组:iaⅡAT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2条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对于水、陆、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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