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实习(实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习(实验)经费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根据各院(系)教学实习(实验)计划、实习(实验)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教学设备等情况划拨各院(系)实习(实验)经费。由各院(系)管理使用,超支不补。
二、各院(系)负责人应严格掌握实习(实验)经费的使用,确保本院(系)各专业、各年级学生计划内实习(实验)的顺利进行。安排实习时,以满足教学大纲为前提,贯彻“就近就地”安排实习,节约实习经费。
三、各院(系)的实习(实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禁在实习(实验)经费中报销与实习(实验)无关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经费(如印刷费、办公耗材、网费、会费)等。到市外出差(与实习、实验相关的)须事前经教务处领导同意。
四、各院(系)每年实习(实验)经费年终节余的部分,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可用于购置院(系)内与学生实习(实验)相关的实验教学设备(设备购置时要按学校规定的相关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设备的经费只能在每年11月以后使用。
五、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支出标准。
(一)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收取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等应严格控制,报销时凭实习单位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报销。支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费用,如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等实行总额控制,石油、冶金、艺术学科每周每生不超过40元,其它工科类学科每周每生不超过30元,文科类学科每周每生不
超过20元。因特殊情况超过该限额标准时,需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加实习指导的教师的差旅费支付标准 1.车船交通费
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科院〔2008〕38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在重庆市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带队实习,限乘公共汽车凭票报销。到重庆市外带队实习,往返长途交通费凭票报销,每人每天可发公杂费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等。
2.住宿费
指导教师带队实习期间,住宿费限额标准为重庆市主城区60元/天,主城区以外100元/天。指导教师带队实习期间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指导教师实习期间住宿费确因特殊情况超限额标准的须由教务处审批后才能报销。
3.伙食补助费
按《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科院〔2008〕38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4.指导学生分散实习的教师差旅费支付标准
指导学生分散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的教师差旅费每两周每位指导教师可报销差旅费一次。
六、发放给学生的实习费补贴规定
在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学生发放实习补贴,发放的实习补贴作为学生实习的车船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补贴(包括不再报销学校车队为学生实习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补贴标准为
在重庆市主城区内每生每天8元,在重庆市主城区以外每生每天补助10元,累计补贴限额标准:
(一)石油、冶金、艺术类学生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实习为每人每学期100元,重庆市主城区外为每人每学期160元。
(二)其它类学科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实习为每人每学期75元,重庆市主城区外为每人每学期120元。
(三)发放实习补贴后学生不再报销车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完成任务的,在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在总限额内按照每周30元每生的标准发放补贴,作为实习期间车船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等费用的补贴,不再报销其它任何费用。该补贴采用造表签字发放报销的方式。
七、实验耗材的采购与经费管理
实验耗材的经费管理由院系严格控制,按照《重庆科技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重科院〔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批量购置3000元以上的物资材料,应事前向主管部门上报计划备案,到货后经验收后才能报销。购置200-800元的低值易耗品应到资产处登记入账后才能报销。为了降低成本,量大面广的应积极实行集中采购领用,推行采管分离的机制。
八、借款与报销
(一)开学第一周各院(系)须将本院系该学期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各院(系)借实习经费时,借款手续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借款管理办法》及《重庆科技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实习结束时,各院(系)应及时报销实习费用。教务处对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审核,并收存相关资料后,各院系才能报销实习费用。实习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应的票据。
重庆科技学院实习(实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