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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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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system pipes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sprig-up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signal valve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 号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 d—管道外径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j—管道的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

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 g—重力加速度

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k—喷头流量系数 L—节流管的长度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P—喷头工作压力

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I 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I 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I 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2.1.13配水干管feedmains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2.1.14配水管cross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2.1.15配水支管branchlines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2.1.16配水管道systempipes配水干管、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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