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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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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

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五)《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

(六)《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

(七)《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 二、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水工建筑及安装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

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专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

表1 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黑色金属 其中:自行加工的钢拉杆、钢管桩等 有色金属 木材、竹材及制品 水泥及胶凝材料 砂石砖瓦 焊接材料 油漆及涂料 油品及化工材料 其中:氧气 金属制品及五金 其中:自行加工的定型组合钢模、钢护筒、系船柱壳体等 民用爆破器材 管材 阀门管件 电线电缆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自来水 船用水 玻璃及陶瓷制品 塑料及橡胶制品 4

材料名称 综合抵扣率(%) 16.15 14.01 16.49 16.29 15.88 4.14 16.25 16.87 16.58 16.52 16.44 13.68 16.66 16.02 16.76 15.96 3.48 13.00 10.57 15.27 15.70 其中:橡胶护弦 19 20 石棉及制品 其他材料 13.79 15.70 15.70 注:当上述材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除税后的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应根据《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一类费用按下式计算: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 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现行定额船舶机械单价一类费用。 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2~表5。 (2)二类费用中船员及机械使用工定额人工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燃料动力费、水等费用按材料费计算办法执行; (3)车船税和相关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序号 1 打桩船 表2 沿海施工船舶艘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船舶名称 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6.99 5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 图文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适用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及《沿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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