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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20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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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

汇复[2002]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请示》(浙外管[2002]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虞秀娟作为境内居民个人,不具有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资格,因此,不得批准其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另一个中方转让股权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外方股东向另一个外方转让股权属于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均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此复。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解读:

1,境内居民个人不能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无论购买的外方股东股权还是中方股东股权,因为就不允许境内居民自然人主动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被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继续留作公司股东。

2,对于应该用人民币结算还是应该以外币结算,已经很明确。居民之间的交易,人民币。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外币。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外币。

3,但是,对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如果非居民的人民币来源合法(如利润、转股所得、清算所得、减资所得等),该非居民是否可以用该人民币向居民支付呢(股权转让内转外的情形)?同理,如果居民的外币来源合法(如境外投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减资所得、转股所得),那居民能否用该外币在境外支付呢(股权转让外转内的情形)?

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20020920

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请示》(浙外管[2002]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虞秀娟作为境内居民个人,不具有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资格,因此,不得批准其购汇支付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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