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送『情人』财物,妻子可以依法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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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情]周某和丈夫陆某1987年结婚,陆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十多年后,陆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某发现。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 【期刊名称】分忧
【年(卷),期】2018(000)007 【总页数】1
【关键词】情人;妻子;财物;共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第三者”;合法权益
[案情]周某和丈夫陆某1987年结婚,陆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十多年后,陆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某发现。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法院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请,判决小芳向周某返还38万余元。小芳不服,提出上诉,称与陆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8万元是自己在陆某公司的劳动报酬。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芳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
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小芳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小芳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故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芳需返还38万余元。
[评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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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送“情人”财物,妻子可以依法讨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