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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670][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春季《刑事诉讼法学(高起专)》离线考核(答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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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负什么责任,怎么量刑处罚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实质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序法。现在一件案子,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的,那就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用刑法,要判多少年。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一审这些程序问题用刑事诉讼法。同样,如果它是一个老百姓告另一个的,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判谁对谁错就按照民法,而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申,审判时要去多少人这样的,就是民事诉讼法 2. 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报复陷害罪; (6)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3.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其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束,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 提起自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对死刑案件复核后应当怎样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二、论述题(共25分) 1. 试述回避的程序。

回避程序是关于回避申请的提出、审査、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对驳回申请回避复议的次序和方式。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有关的司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在刑事案件的侦査和起诉过程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自行回避应提出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所在单位的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应当由指'派或聘请机关的相应的负责人决定。除负责侦查的侦查人员和在侦査中履行职务的书记员外,只要有提请或申请回避,均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决定或者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提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案例分析题(共25分)

1. 某公安机关侦查一起特大持枪抢劫工资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陈某发现其堂兄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是便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回避,并停止了其负责进行的侦查活动。 问:陈某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是谁?

陈某的做法不正确,陈某这时已经触动法律,还有接受法律制裁,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是领导

805670][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春季《刑事诉讼法学(高起专)》离线考核(答案参考)

离线考核《刑法诉讼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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