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管理职责】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通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 (五)负责组建并管理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对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六)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五)负责受理各省(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电子招标和交易场所】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组织招标。
【信息平台】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招标内容审核】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