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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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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引导、推动和激励各单位、项目部采用“四新”技术和一体化管理,持续保持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全面开展创建优质工程、“双优”工地、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创建名牌工程,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项目部创建各级优质样板工程、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等活动。 3. 职责

3.1 总经理为主管领导,负责有关创优活动的文件审批、创优规划审批;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部和综合管理办公室对集团公司创优活动的管理,以及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3.2 工程部为创建优质工程和双优工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创优和工地双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分公司负责本分公司内工程创优和工地双优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申报年度创优计划;汇总、审核各项目部创优计划和措施方案;对优质工程进行审定和择优上报;对项目部创优活动进行组织、检查、指导和监督。

3.3 综合办负责各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及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计划、安排开展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竞赛、评比活动,向上推荐、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劳动模范。

3.4 各项目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制定、上报工程项目创优计划,检查创优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创优工程项目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4. 方法和措施 4.1 总要求

4.1.1 加大集团公司创优活动的力度,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强化一体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统一集团公司创优项目申报程序,使集团公司创优活动制度化、标准化,确保集团公司创优目标的实现。

4.1.2 创优的总体原则是:“符合条件的工程必须创优;创优工程一次成优。”集团公司开展创优活动,是以项目部为主体的活动行为,项目部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4.1.3 符合条件的工程是指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手续符合国家规定,工程的规模、数量或造价符合“创优”申报条件;其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出、“四新”成果的采用等符合各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创优评审管理规定,具备合理工期和施工条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列入创优计划。 4.1.4 创优活动分为优质工程、“双优”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其中优质工程包括:创优良样板工程(包括市优质工程、省部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和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工程);创建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简称“双优”工地)等活动和成果;优秀项目经理活动,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是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是被评为优质工程。

4.1.5 工程建设各单位、项目部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部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和“双优工地”创建活动。

4.1.6 优良样板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控制在集团公司要求的范围内。

4.1.7 创建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省市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预控有效,过程控制认真,质量验收严格。

4.1.8 创优工程必须加强“四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

4.1.9 创建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 4.1.10 项目经理应根据各级相关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管理办法中要求,积极获得相应业绩的机会,使承建的相应工程项目,均能符合优质工程参评条件。 4.2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管理

4.2.1 集团公司每年结合公司生产规模,下达的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创优工作计划,并把目标分解至二级公司(分公司),列入经营承包责任书,作为考核二级公司(分公司)的主要指标。

4.2.2 二级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规模,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具体落实到项目部,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指标,使工程创优落到实处。 4.2.3 各工程项目部,应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于工程开工后两个月内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工程部备案。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按集团公司相关条款处理。

4.2.4 对工程规模符合创“鲁班奖” 条件的工程,二级公司(分公司)必须在承接到工程任务后及时把项目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对拟创“鲁班奖”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创“鲁班奖”。确定创“鲁班奖”目标后,由集团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有关人员成立创“鲁班奖”工作小组,负责创“鲁班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4.3 创优工程的管理

4.3.1 项目部应成立创优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创优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优质工程日常检查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各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部位,系统检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观感质量等项目;“双优”样板工地的日常检查应对照各省市“双优”样板工地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同时注意收集、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4.3.2 各分公司应成立相应的创优工作指导小组,由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创优工作;各分公司应定期收集当地创优的相关文件,形成清单,用于指导各项目部制定创优项目和计划以及申报工作,并经常就相关创优方面的信息进行沟通。 4.3.3 工程部应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建立档案,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全过程指导各项目创优计划的实施;对已向工程部报备的创优工程项目,工程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创优工程检查;检查结果经总工程师确认并予以公布。 4.4 创优申报 4.4.1 申报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和“双优”工地创优计划的工程首先必须符合当地“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和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要求。 4.4.2 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应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向当地评优主管机构申请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 4.4.3 创优工程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当地有关报送创优工程的申报要求,由工程部门配合项目部相关人员,收集、整理、编制和呈送创优申报资料; 4.4.4 优秀项目经理由综合办根据“各级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要求,以及创优申报的结果情况,选报相应人选。 5 奖惩办法 5.5.1 凡实现创优计划,对获得市、省部和国家级优质和“双优”工地奖项的项目,公司将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宣传表彰,并将获奖情况作为项目和个人业绩登记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优秀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5.5.2 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和“双优”工地奖项的项目,公司予以一定的创优物质奖励; 5.5.2.1创优项目和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各等级优质工程、“双优”样板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如下表: 创优类别、等级 市优质工程(挂靠) 省部优质工程(挂靠) 创优奖励金额(元) 合同造价的0.5% 合同造价的1.2% 市级: 10000 省部级:20000 国家级:50000 优秀项目经理奖励金额 (元) 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挂靠) 合同造价的2% 市优质工程(自营) 省部优质工程(自营) 20000 50000 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自营) 200000 市双优工地(自营) 省双优工地(自营) 10000 30000 5.5.2.2 同一工程项目连续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称号者,可按不同级别相应奖励办法重复计奖。 5.5.3 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部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单位和相关项目部,在新的工程项目的任务分配方面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部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工程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 5.6 对于已下达创优任务的项目,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的、未完成创优任务的项目,集团公司将在内部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对项目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按责任状中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6 附则

6.1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编制、解释、培训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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