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4 排查内容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排查依据 GB50160-2008 第4.2.5条 GB 50160-2008 第3.2.7条 排查频次 5 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GB 50160-2008 第4.1.6条 第4.1.8条 第4.2.9条 GBZ 1-2002 第4.2.1.6条 1次/半年 6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7 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8 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2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5万m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小于20000m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0
222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1次/半年 4 GB50160-2008 第5.2.11条
序号 排查内容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5 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GB 50160-2008 第4.3.2条 6 GB50016-2006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GB50016-2006 8 9 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安全生产法》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GB50016-2006 第3.3.7条 3.3.15条 第34条 11 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四、安全警示标志 1次/半年 《危险化学品从1 企业应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2.1条 2 3 4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31
1次/季度 AQ3013-2008 第5.2.2条 AQ3013-2008 第5.2.3条 AQ3013-2008 根据
序号 置围栏和警示灯。 排查内容 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排查依据 第5.2.4条 排查频次 现场情况随时检查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5 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5.2.6条 AQ3013-2008 1次/季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第5.2.5条 32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2 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3 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4 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5 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33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第4.1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4.2.3条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1次/半年 AQ3034/T-2010 第4.3.1条 AQ3034/T-2010 第4.3.2条
序号 是强制性的。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6 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AQ3034/T-2010 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第4.4条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3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5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34
1次/季度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AQ3013-2008 第5.5.2.2条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第6.8.1条 1次/半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