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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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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

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0]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农经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 1 / 2

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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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经发[2010]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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