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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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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教育部颁布)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持“江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遵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2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应按时来校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申请入学、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须提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化验正常的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低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编入相应班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程序如下:1.交费;2.凭本人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的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报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因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交费或减免、缓缴等手续没有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九条新生按专业编成自然班,一般按自然班进行教学。但大学英语等课程必要时可经测试按程度分级,另行编班进行教学。除特别标明者外,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都是四年,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生一学年内未获得的学分数(含任选课,但体育课除外,下同)达该学年内选定的本专业课程的总学分的1/3或累计达到学年平均学分的1/2者,应编入低一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选课进行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到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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