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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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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热电企业申请材料及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公章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热电企业申请材料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名单及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起始日期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二条 已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企业,必须每年度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上年度《非省统调公用热电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2、上年度《污染物超标免于考核时间段汇总表》;

3、上年度《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汇总表》;

热电企业于每年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上述材料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报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无故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导致生态环境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无法对生态环境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定的,当年度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

第十三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年对热电企业上报的上年度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热电企业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书面初审意见,并于每年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材料、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年度CEMS数据时均值excel报表电子版、盖章后的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初审意见重点应包括燃煤锅炉和环保设施的非同步投运小时数、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行小时数、人为导致CEMS数据缺失及失实小时数等情况。

未获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的热电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材料及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章的书面初审意见,复核辖区内热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CEMS数据超标情况,并通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热电企业。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协助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热电企业对通报数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正式书面申诉并提交CEMS自动监测数据、DCS的历史数据与运维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书面与电子申诉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诉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度初30个工作日内将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情况函告电网企业,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电网企业自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年度超低排放电价款,并在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七条 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燃煤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是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热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两套及两套以上烟气CEMS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企业有两根及两根以上总排气管(烟囱)且均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系统,各总排气管(烟囱)与总烟道均相连

且总烟道内部未作隔断,即各总排气管(烟囱)实际相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各套烟气CEMS中最大小时均值数据为准。

2、企业有两根及两根以上总排气管(烟囱)且均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系统,无总烟道或各总排气管(烟囱)虽均与总烟道相连但总烟道内部有隔断全部分隔的,即各总排气管(烟囱)实际是完全相互独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各套烟气CEMS中小时均值数据为准。

3、企业有两根及两根以上总排气管(烟囱)且均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系统,其中部分总排气管(烟囱)与总烟道相连且总烟道内部无隔断分隔,部分总排气管(烟囱)未与总烟道相连的,即各总排气管(烟囱)部分完全相通,部分独立。相通部分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各套烟气CEMS中最大小时均值数据为准,独立部分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中小时均值数据为准。

4、企业有两根及两根以上总排气管(烟囱)但未完全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系统的,导致无法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全部发电机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有“多炉一机”、多个总排气管(烟囱)等情况的,超低排放电价按照以下方法考核:

(一)企业仅有一根总排气管(烟囱)的,该总排气管(烟囱)对应企业全部发电机组。

该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该时间段内全部发电机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二)企业总排气管(烟囱)属于第十八条第1款所述情况的,则将企业全部总排气管(烟囱)视作一根总排气管(烟囱),全部发电机组视作一台总发电机组,该总排气管(烟囱)对应该总发电机组。

总排气管(烟囱)内任一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即视为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该时间段内全部发电机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三)企业总排气管(烟囱)属于第十八条第2款所述情况的,任一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该时间段内该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

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热电企业申请材料及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公章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热电企业申请材料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名单及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起始日期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二条已执行超低排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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