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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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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XX省物价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XX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XX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超低排放是指热电企业燃煤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第三条 为鼓励引导热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对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热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第四条 热电企业配备的超低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的要求完成CEMS系统改造,安装符合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第五条 热电企业必须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手工及电子台账,按日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烟气CEMS数据、机组负荷、燃料使用量、燃料硫份及挥发分分析报告、脱硫剂及脱硝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除尘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增压风机电流强度、催化剂使用及更换情况、环保设施及锅炉运行故障原因、故障持续时间、故障处理、故障解决后恢复正常时间等情况,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第六条 热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正式投运前,应开展并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调试。热电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在网正式投运30日以上,达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时段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及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超低排放设施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杭环函

〔2017〕66号)要求,完成超低排放设施性能监测及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七条 热电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在网运行30日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0%,作为通过技术评估的基本条件。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足30日的,可按累计在网运行720小时的时间段进行技术评估。机组并网投运30日内,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0%的,热电企业应对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0%。

第八条 热电企业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同时报送监测和技术评估报告。对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经技术评估具备连续稳定运行能力的燃煤机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原则上从技术评估报告中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经整改通过监测评估的燃煤机组,从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

第九条 符合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条件的热电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正式名称、企业锅炉规模及数量、机组规模及数量、属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规模及数量);

3、超低排放设施性能监测报告及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

4、关于总排气管(烟囱)的情况说明。包括总排气管(烟囱)数量、各总排气管(烟囱)是否均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总排气管(烟囱)是否与总烟道相连、总烟道内部是否做隔断将总排气管(烟囱)分隔,如总排气管(烟囱)互相独立则说明每根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

5、关于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的认定书。

6、关于烟气CEMS系统的情况说明。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仪表的型号、监测方法、量程、精度;烟气流速监测仪表的种类、型号、监测方法;烟气流速仪表所在监测位置的烟道断面形状、直径及面积,烟气温度计型号。

7、《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年报

表》《污染物超标免于考核时间段汇总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8、按照超低浓度监测要求改造后的CEMS验收文件;

9、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年度CEMS数据时均值excel报表电子版(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10、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申请书(应包含企业名称、锅炉和机组的型号、数量,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改造依据、改造工程启动、完成、调试、性能监测、技术评估、竣工验收监测、竣工验收的时间、验收文件文号、正式运行后连续在网30天时间及达限率、是否符合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字样等)。

上述材料除电子版外,均须加盖热电企业公章。

《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年报表》《污染物超标免于考核时间段汇总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汇总表》分别按照附件1、2、3格式填报。

第十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热电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

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XX省物价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XX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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