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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广义和侠义的“法律”
答: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主要是部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数众多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是广义的法律而非狭义的法律。
2、我国的国体
答: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普通公民一样,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
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
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总结来说分类为: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时间范围分: (1)预备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
2、根据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 (1)消极中止:自动停止犯罪行为。 (2)积极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5、类罪名
答:类罪名,“具体罪名”的对称。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罪名的一种。以罪名所包含的内容广度为标准划分的罪名类型。各国刑法关于类罪名的划分很不相同。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75分)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答: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在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这是英国宪法学家普莱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
等构成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2、法是如何体现国家强制性的?
答: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之一,指法体现国家权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属性。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3、王某在某市鼓楼区开了一家“不夜城”夜总会,某日,该区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一该娱乐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0元的罚款,该夜总会不服。 问:(1)该夜总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可以申请。
(2)如果该夜总会能够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可以向哪些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为什么? 答:市政府。
(3)如果该夜总会依法向鼓楼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鼓楼区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答: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市政府,并告知夜总会
(4)该夜总会向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该夜总会可以寻求何种救济途径?
4.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答: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形态,犯罪一般有既遂、未遂和中止之分,那么犯罪既遂的
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
(一)结果犯
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这类犯罪较多,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最高的法定结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结果出现才为既遂。
(二)危险犯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可观状态的具备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属于既遂。
(三)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的出现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即危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5.刑法分则与刑法各论的关系。
答: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
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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