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民法总则》条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俗。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中华人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力人。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问题的意见》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为住所。 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兄、姐;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人: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二)兄、姐;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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