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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2013年8月21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成教法〔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 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 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 式妨碍教育教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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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 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 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 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 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 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 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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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 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 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办中小学在职 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 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 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 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准 则》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集体。
第十三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