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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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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争议、环境污染争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等等。

行政机关能否裁决民事纠纷,取决于法律、法规有无授权性的规定,并且此种授权应该是单项的而非概括的;是明确的而非模糊的,即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是明确的,被授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的性质、种类、围也应当是明确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任意裁决民事纠纷就是超越职权。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管理,造成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处理,因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裁决,应当属于行政调解而非行政裁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就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裁决,也是发生争议较多的一类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而又主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不包括颁发宅基证

案件)的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

应当注意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和颁发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区别。实践中,原告对第三人占用的土地主权属,被告行政机关在调查后,直接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这种未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径直以发证确认代替权属裁决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是故,此类纠纷应当“先裁决权属,后发证确认”。

还应当慎重区分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土地在经营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未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行政机关无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权属争议则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处理。

常见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审理

产权争议、环境污染争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等等。行政机关能否裁决民事纠纷,取决于法律、法规有无授权性的规定,并且此种授权应该是单项的而非概括的;是明确的而非模糊的,即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是明确的,被授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的性质、种类、围也应当是明确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任意裁决民事纠纷就是超越职权。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管理,造成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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