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以下,单边步行人流量1000人次/h以下的道路。
根据对行人如厕意愿的调查研究表明,人产生如厕生理需求后,大多数希望在2min~3min之内找到厕所。因此,本标准以人急步行走2min~3min到达厕所为依据,计算公共厕所的分布间距。
3.4.4 公共厕所是为城乡公共人群服务的,根据人群所处场所的不同,公共厕所分为配套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三类。
配套公共厕所是指在城镇中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市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轨交站、公交始末站、文体设施、集贸市场、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按照公共场所的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等)配套建造的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场所为所辖范围内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或业主)的义务。
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是指城市中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宾馆、餐馆、饭店、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的内部厕所向外部人群开放的厕所。各地环卫部门应当鼓励经营性场所业主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环卫公共厕所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人流通行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没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主导建造的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以固定式为主(根据需要选择附属式公共厕所或者独立式公共厕所),若建设固定式厕所比较困难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人群的如厕需求主要仍需由配套公共厕所及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来满足,且依据公共厕所建设难度大、落点难等实际难题,本条提出了加强城市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配套服务功能的要求。要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首先应该规范城市各类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明确配套公共厕所设置要求,特别是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
3.4.5 本条对公共厕所建设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应该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要求进行,厕位数、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的设计应该符合公共场所的人流量、公共场所所在区域的特点,以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村庄的公共活动区应该设置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可以参照城镇地区公共厕所的要求。 1 本条对公共厕所的建筑形式和建设形式提出了要求。为了减少公共厕所单独占用土地,应与主体建筑合建;同时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应采用固定式公共厕所。 2 本条提出了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各级单位配合,积极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3~5 规定了公共厕所辅助设施的要求。
3.4.6、3.4.7 不允许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镇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应设化粪池以便粪便污水排放。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用于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和最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工程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等。本条增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通用条件,删除转运站的选址条件;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选址的风向及水源要求,并提出了选址的环评要求。
4.1.2 明确了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的选用原则和技术选用要求:
1 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
2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置原则,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
3 规定了生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4.1.3 规定了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
4.1.4 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及绿地率设置要求:
1 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规定为20m,《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规定8m,《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规定10m)。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规定为10m)。
2 规定了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5m。
4.2 垃圾收集站
4.2 垃圾收集站
4.2.1 原标准中未明确设置的条件,操作中较难实施。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条件。为便于管理,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当垃圾产量超过4t/d时设置收集站较为合理,若小于4t/d,可联合设置或设置收集点,本条中明确的5000人居住小区或村庄,其垃圾产量一般也在4t/d以上;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垃圾量一般小于4t/d。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的规定,垃圾收集站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大,一般其前端还需设置分散的垃圾收集点供使用者直接投放,然后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再通过机动车将垃圾运出。
4.2.2 原标准中主要按人力收集方式确定的服务半径。近年来,随着各地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普及,其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为此,本次修订中对两种不同收集方式确定了不同的服务范围。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的设置数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1km或小型机动车(通常为电瓶车)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宜超过2km来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
4.2.3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高峰月的垃圾量来确定。
4.2.4 原标准中未明确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满足作业需求,方便车辆进出;其次,要求市政设施完善,包括道路、供电、上下水等基本条件。
4.2.5 原标准中只规定了设置给排水设施,未明确收集站的环保要求。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收集站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收集站应向密闭式方向发展,同时,收集站还应有除臭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4.2.6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设备数量根据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专用垃圾容器垃圾装载量确定,并且设备数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设置一台压缩机及一只专用垃圾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m。
4.2.7 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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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垃圾转运站
4.3 垃圾转运站
4.3.1 原标准中,转运站规模分为三类,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转运站规模可分为三大类或五小类,为此,本次修订对转运站规模分类进行相应调整。将转运站的选址要求作为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要求一并纳入一般规定。
4.3.2 本条对转运站设置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对用地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
研究发现,在诸多区域,垃圾直接运输和中小型转运站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10km左右;中小型转运站转运与大中型转运转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20km左右,为此,在本次调整中增加了对不同类型转运站设置的推荐运输距离。
设置条件中增加了镇(乡)宜设置转运站的内容,主要是随着处理设施的规范,镇(乡)通常无处理设施,需要运往距离较远的处理设施。目前镇(乡)的垃圾收运模式一般是村庄收集、镇(乡)转运。为便于镇(乡)垃圾的收运管理,推荐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对于采用小型转运站模式的区域,建议按2km~3km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以便垃圾的收运作业。
对于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基本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的用地指标,主要区别在于对Ⅱ类和Ⅲ类转运站的指标进行了调整。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建成的大中型转运站(主要为Ⅱ类和Ⅲ类)的用地进行分析,结合目前采用的主要工艺形式,认为《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中Ⅱ类和Ⅲ类用地指标偏高,为此,对其用地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降低,可节约土地资源。
另外,原标准中规定了绿化隔离带宽度,该条件太严格,若按此条件执行,诸多转运站将无法建设。鉴于目前建设的转运站,特别是中大型转运站,其卸料和转运作业基本在室内进行,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为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应管理部门也并不强求绿化隔离带宽度的要求,通常按照相应规范要求转运站建筑进行适当退界,对于站内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5m;对于站内不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3m。为进一步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在本次修订中要求转运作业功能区(包括建筑物和回转场地)退界距离不小于3m~5m。对于Ⅴ类转运站,通常借用市政道路作为回转场地,甚至有些为附建式,故对该类转运站的退界距离不做要求。
关于绿地率,为节约土地资源,以及根据近年来实施的转运站的实际情况,建议绿地率控制在20%~30%。
4.3.3 本条阐明了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要求。
4.3.4 建立称重计量系统有利于环卫作业走向市场,实现转运站企业化管理,掌握服务区内垃圾产出量的变化规律和增长趋势,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监控系统的建立对于大型转运站的自动化操作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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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垃圾、粪便码头
4.4 垃圾、粪便码头
4.4.1 本条款叙述了垃圾、粪便码头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4.2 原标准中适用的船只吨位偏小,已不满足发展的需要。且根据近年来实施的垃圾、粪便码头情况来看,基本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计算泊位长度,为此,对该部分内容按《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进行了修订。
4.4.3 本条规定了针对不同船型的垃圾、粪便码头的泊位富裕长度计算方法。
4.4.4 本条规定了垃圾、粪便码头的陆域面积、防护设施等,未作调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2 水域保洁打捞垃圾除了可通过垃圾收集船驳运外,一般大多从陆地驳运,目前大部分城镇采用直接将打捞垃圾堆放在岸边,经滤水后用垃圾车运走的方式,没有专门的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造成水体污染且影响市容观瞻。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其具备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设施,不一定有设施和机械设备,不作为工程设施,无需单独占用地,一般设置在河道等水域岸边,可根据河道等水域面积大小、宽窄及保洁方式等确定其设置位置,需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滤水装置。
4.5.3 水域保洁管理站是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多种功能的工程设施,需要一定的岸线及陆上用地。根据上海市河道保洁调研统计数据及船舶的保洁行驶里程确定了水域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指标,按中等清扫船一航班行驶距离(单程)一般不宜超过日保洁河道长度6km~8km考虑。
按中型清扫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长度约配置5艘(按30m~50m河道宽度),并配置监察船只1艘,按每艘停泊岸线20m,共120m,另外垃圾上岸转运一般需30m~50m岸线,可合并建设,故总使用岸线约120m。
若按人工保洁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长度约配置11艘(按30m~50m河道宽度),每艘停泊岸线需5m,共55m,并配置监察船只1艘,岸线20m,另外垃圾上岸转运一般需30m~50m岸线,可合并考虑,故总使用岸线约需80m。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