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生长革新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通
告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布时间:2006年08月04日】 【来源:财产政策司】 【字号: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长革新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立兵团生长革新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增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治理事情,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申报治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审查事情的范例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通告》治理流程进行适当调解,增强生产一致性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告》治理流程的调解 (一)申报
已得到门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度生长革新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物、产物扩展、产物变动、产物勘误和产物打消。
车辆新产物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物或革新型产物;产物扩展是指车辆产物在不改变其根本特征和产物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淘汰某些配置(或参数);产物变动是指车辆产物在不改变其根本特征和产物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物勘误是指车辆产物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改正;产物打消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打消的产物、不切合国度实施新尺度、划定强制打消的产物。
申报新产物、产物扩展、产物变动时应当报送《车辆产物主要技能参数和主要配置存案表》(以下简称《存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物强制性查验项目查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查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物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质料。对付《通告》技能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物扩展、产物变动或产物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物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通告》宣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
国度生长革新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事情日内,对企
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
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事情日内审查确定产物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陈诉。须要时,应与企业充实相同后再予确定试验方案(相同及增补质料的时间不盘算在本期限内)。 企业和查验机构可通过网络下载审查后确定的试验方案、VIN审查陈诉及有关资料。 (四)产物查验
查验机构凭据《存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审定,并凭据中介机构确定的《查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查验项目查验,同时凭据车辆有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验方案并进行试验。查验和试验陈诉通过网络实时反馈给中介机构。 (五)技能审查
中介机构卖力组织专家进行产物技能审查,应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尽快完成审查事情,并将该月审查结果于下月初报送国度生长革新委。 (六)批准
国度生长革新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
(http://www.ndrc.gov.cn/)上公示。先行对载货类汽车及专用汽车产物进行公示,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类车型。对付切合要求的产物予以批准,登录《通告》。 企业对上述治理步伐中各环节的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对付审核和公示中发明的问题,国度生长革新委可组织或指派中介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包罗须要时对企业及查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七)产物有效期限
产物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物从《通告》宣布之日起至《通告》宣布打消之日止。在此有效期内,车辆产物为国度批准的产物,企业应当完成产物出厂查验、签发产物及格证、销售等手续。
车辆新产物、产物扩展和产物变动经批准后,企业应当凭据《通告》宣布车型
及相关国度尺度进行查验,经出厂查验及格并发放产物及格证的产物,方可进行销售(即产物出厂查验及签发及格证日期应当在《通告》宣布日期之后)。允许企业在新产物、产物扩展和产物变动批准前进行试生产(即试制产物日期可先于《通告》宣布之前)。
产物变动经批准后,赐与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及在产的原参数产物(指凭据原《通告》内产物参数生产的产物),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经国度生长革新委同意,可延长或缩短过渡期。凌驾产物过渡期后,凭据原《通告》内产物参数生产的产物不得再进行生产、销售。经批准产物变动的同一型号产物,在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物变动。
产物打消的,在《通告》划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关于产物存案资料的要求
《存案表》分为汽车及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三个产物类别,填报内容主要包罗:《通告》宣布的有关参数、整车产物技能参数、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变速装置等总成、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灯具、车身附件、新型动力车辆产物、产物照片及主要结构的资料等要求。
《存案表》内的有关资料或技能参数产生变革时,应实时申报。属于《通告》技能参数(见附件一)产生变革的,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批量生产;其他配置(或参数)产生变革的,可在3个月内更新存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在《存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及格后列入发动机产物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物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生产企业接纳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存案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项目可以免填。 三、关于车辆产物技能审查规矩
车辆产物的强制性查验项目应依据相关国度尺度、划定以及《车辆产物同一型式判定技能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式判定条件》,见附件三)进行确定。 中介机构凭据企业上报的《存案表》和《查验方案表》,凭据《同一型式判定条件》确定查验方案。
对付申请同一车辆型号下的新产物、产物扩展和产物变动,应当依据《车辆产物同一型号判定技能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号判定条件》,见附件四)进行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