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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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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中国信托业第一章

九问中国信托业

第一章

20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大大提高。加之,信托公司作为持牌的正规金融机构,其声誉和可信度大大超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这使得其和信托公司合作之后,募集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

其次,信托公司在“阳光私募”业务中,不仅仅是“租借”牌照,其本质是提供托管、登记、估值、清算等“后台服务”。要提供这些服务,需要大量的IT、人力等方面的投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将“后台服务”外包给信托公司,集中精力于投资研究,是现实的选择。而信托公司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才能吸引私募(图1-7)。2.证券公司发力资产管理业务加剧理财市场的竞争,也拓宽了信证合作的空间。

在2012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上,证监会提出11条推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其中对信托业外部经营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包括:鼓励证券公司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扩大投资范围;证券公司由仅能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扩大至可代销各类合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产品在内)。

2.1券商重新“醒来”,将改变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格局。

截至2011年末,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2818.68亿元。这一规模与银行理财(4.57万亿元)、信托(4.81万亿元)、证券投资基金(2.19万亿元)、各类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4.77万亿元)相比,明显不在一个“量级”。

在过去的几年里,熊市漫漫使得券商理财客户普遍亏损,大量流失。2011年,券商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普遍亏损10%以上。

在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发展得如火

如荼之际,券商好似在“沉睡”。这既有产品审批周期较长,资产投向、产品设计等众多方面受到监管部门严格限制的客观原因,也有券商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投资能力欠佳的主观原因。

但是,券商的潜力巨大,券商“醒来”将极大地改变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效率将大大提高。证监会在2012年5月召开的“券商创新大会”上表示,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审批采取简易程序。

其次,证监会正在修改有关规定,拟扩大券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本轮理财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中,银行和信托公司因为提供固定收益类产品而受到投资者青睐,反观公募基金和券商理财产品,因为依赖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正好股市又持续低迷,因而增长乏力。

“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将为券商改变对股票市场的依赖,开拓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广阔新天地,创造条件。

2.2信证合作潜在空间巨大。

券商“醒来”,既加剧了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拓展了信证合作的空间。

首先,证券公司代销信托产品,信证双方可实现优势互补。

截至2011年底,证券行业共拥有5000多家营业部,从业人员26万人。营业部原来主要靠经纪业务生存,财富管理业务是其转型的重要方向。证监会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拟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规定》一旦发布,券商将可以像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那样全市场采购产品,配置给自己的客户。目前,一部分券商(如中信证券)已经开始开展为信托公司推介合格投资者的业务,一部分券商正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以应对新趋势的到来。

对于信托业而言,这是一大利好。由于信托公司被定义为私募机构,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异地产品推介上受到多重限制。信托公司普遍缺乏自己的产品直销渠道,过去主要靠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产品。券商大规模加入信托产品发行,使得信托公司又多了一个可合作的渠道。

其次,证券公司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产品。

举例而言,券商正在辅导一家企业上市,这家企业需要债务融资,券商完全可以将企业推介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和券商共同为该企业设计一个信托融资方案,并由券商代销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又如,券商的一个大客户,需要融资投资于股票市场,券商可以将该客户推介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其量身定做一个“结构化”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比如优先:劣后=9:1),该客户的资金购买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向社会投资人发售。

2005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当时信托业内也曾有一些悲观的预期,但事实证明,正是银行的加入,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4.57万亿元,信托业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为4.81万亿元,其中银信合作高达1.67万亿元。

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个金融主体之间有竞争,更有合作,竞争的结果不是“你死我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基金公司“松绑”,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打造“投融资平台”,消减了信托公司跨市场投资的独占优势。

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启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专户理财”)试点,实质是基金公司试点进入私募领域。

此后,“专户理财”从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一”)发展为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多”)并存。截至2012年5月底,在72家已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共有71家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中40家开展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账户527个,管理资产1018亿元。

2012年6月29日,证监会就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基金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外,还可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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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中国信托业

第一章

22他资产。

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意味着基金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可进军实业投资领域。这打破了信托公司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的独占优势,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逐渐趋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意味着基金公司在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外,增加了投融资平台的功能。这将极大地考验基金公司对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基金公司长期从事股票、债券二级市场的投资,对实业企业信用风险的把握能力,还有待培育。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显示,证监会拟打破“专户理财”投资者人数不得多于200人的限制。《办法》原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多”)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监会拟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这一修订效仿了银监会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人数的规定。2007年1月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009年2月,银监会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合格投资人投资基金公司“一对多”产

品人数限制的放开,将使得此类业务募集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在投资者人数被限定的情况下,单只产品的规模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从信托公司的情况来看,2009年2月放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极大地推动了集合信托业务的发展。

4.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融资类集合信托计划有替代效应。

中国版的“垃圾债”(“高收益债”)于2012年6月8日正式出炉,当日,上交所完成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截至7月6日,沪、深交易所共发行了19只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规模18.5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规模在1000万到2.5亿元之间,期限在1-3年之间,票面利率在7.3%-13.5%之间(表1)。

中小企业私募债反响热烈,试点地区已由之前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和浙江6省(市),扩展到重庆、湖北和山东。

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本质是一个由信托公司承销的,以信托贷款、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等方式将资金运用于特定项目的高收益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对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托融资业务有一定冲击。

按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不仅欢迎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也欢迎它们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投连险、信托计划等。

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强烈动机,加上其对所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信息优势,将使得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力投资者。

而信托公司也可以设计结构化产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比如,可以借鉴结构化“阳

光私募”产品的思路,由投资顾问公司认购次级,银行理财资金认购优先级,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债。投资顾问公司利用杠杆放大收益,而银行理财资金相当于资金融出,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在有止损线设定的情况下,银行理财资金的安全性也较高。

5.信托公司“制度红利”加速消减,资产管理行业竞争规则亟待统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争相加入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将消减得越来越快,信托公司必须强化自主资产管理能力,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才能在未来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举例而言,2012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的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快速膨胀。截至6月末,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从年初的2819亿元,飙涨至4802亿元,增幅高达70%。重要的原因在于,银行和证券公司创新出了银证合作的交易结构,取代了银信合作。

在这类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和银信合作中的信托公司一样,并未提供主动的资产管理,而仅仅是提供了一个“通道”,即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而投资于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

目前,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从事此类“通道”业务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证券公司却无此限制,在从事此类业务上具有优势。

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推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资产管理行业行业分割比较严重,监管标准不尽一致。

证监会拟允许基金公司设立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上市公司

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实际上是允许基金公司进入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

但就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入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领域之时,信托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路径却依然受阻,这是显失公平的。

目前信托计划不能开设证券账户,信托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受阻;相关监管部门不允许信托计划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制约信托公司PE信托业务开展的最主要的障碍。

七、房地产信托兑付压力究竟有

多 大?

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持续深入,限购政策导致成交量下降,银行开发贷收紧加剧开发商资金链紧张,必然影响到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公司。

2011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风险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部分项目显现风险苗头,建设进度或销售进度偏离预期,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融资,信托公司被迫注入新的流动性,或者引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产基金“接盘”。一时间,传言此起彼伏,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也一再升级,2011年下半年以来,先是要求所有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实行逐笔“事前报备”,再逐个监测房地产信托项目,要求信托公司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有兑付风险的项目,提前6个月设计风险化解方案。

时至今日,融资类的固定收益房地产信托产品,还没有出现一起未能兑付的案例,但“保兑付”牵扯了信托公司巨大的精力,也带给信托行业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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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41.需要向自然人投资者兑付的部分低于地产信托产品采用结构化的“大信托”模式3000亿元。

设计,开发商以资产认购的部分不低于40%。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扣除这一部分之后,还要扣除以单一资2012年6月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为6751.49亿金信托(委托人包括银行理财计划,各种机构元,占全行业受托资产总规模的12.81%。

投资者等)方式投资房地产信托的部分,才是需要注意的是,6751.49亿元房地产信托信托公司真正要向自然人投资者兑付的。

余额中,包含开发商以资产认购信托计划劣后根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受益权的部分。因而,信托公司真正需要兑付课题组综合多个渠道来源数据进行的测算,的金额远低于此数。

信托行业需要向自然人投资者兑付的房地产信托行业通行的标准是,房地产项目融信托余额低于3000亿元,兑付的高峰期是在资抵押率不高于40%,也就是说,假定一个房

2013年上半年。

图1-7:华润信托阳光私募的“四方监管”模式

委托人

(受益人)

资金托付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保管行出具投(XX银行)提供服务 受托人资建议 证券经纪人 华润信托投资顾问 (XX证券)支付服务费用(信托财产)支付投资顾问管理费资金运用投资回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公

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房地产信托密集发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1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才仅为2351.29亿元,2010年末增加到4323.68亿元,2011年6月末继续增加到6051.91亿元。此后,由于银监会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加之房地产调控的大环境,房地产信托余额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到2012年6月末为6751.49亿元。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期限多为2年左右,以此测算,2011年上半年新增的1700多亿元房地产信托中的大部分将在2013年上半年兑付,加上2010年发行的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预计2013年上半年将是房地产信托兑付的高峰期。课题组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数据也支持这一结论。

2.抵押物足值,流动性不足。

房地产信托项目在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出现“问题”,原理非常简单:部分房地产信托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前期投资,信托融资偿还依赖后续银行信贷资金注入,而房地产调控政策之下,银行开发贷资金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注入,有的开发商在银行虽然拥有大量授信,但是银行并不实际放款;部分房地产信托在为开发商提供建设资金,房子建起来之后,遇到限购政策加之市场观望

气氛浓厚,房子不能如期销售实现还款,也就不能如期偿还信托融资。

但是,应该看到,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控制了足值的抵押物。信托公司为房地产项目融资,通行的规则是抵押率必须低于40%,偏谨慎的公司一般规定抵押率必须低于30%。在“大信托”的模式下,房地产项目公司100%的股权都控制在信托公司手里,财务印章、银行账户均由信托公司掌握。

因而,大多数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不

是价值风险,而是流动性风险。这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产基金愿意“接盘”的原因,补充新的流动性之后,一旦能“挺过去”,等到房地产市场回暖,这些项目本身是有价值的。3.风险化解手段较多,房地产信托整体风险可控。

在信托公司控制了足值抵押物的情况下,风险化解主要就是注入新的流动性。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在发行基金化的产品,为暂时遇到流动性问题的开发商提供新的融资,让其先还掉原来的借款。

信托公司之间基于市场化的选择,也有互相“接盘”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接盘”,互相救助的色彩较淡,主要还是“接盘”方看中了项目本身的商业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一般也不是直接从信托公司手中把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买走,而是通过下属的平台给开发商进行一笔新的融资,让开发商先偿还掉信托融资,抵押物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里,如果新的融资到期后开发商不能偿还,就处置抵押物。地产基金“接盘”与之类似。

在房地产信托兑付迫在眉睫,且又不能找到第三方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多是由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出面提供流动性支持,方法与前述类似。

不到万不得已,信托公司不会动用固有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从投资者手中收购信托受益权。作为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市场声誉。

目前,房地产信托兑付压力较大的信托公司在固有资金的运用上都非常谨慎,不再进行流动性较差的长期投资,主要配置银行存款和高流动性的债券资产,目的就是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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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6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信托产品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流动性问题,信托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帮助化解风险,力求投资者不受损失,是信托公司充分履行受托人职责的表现,不应该被理解为强化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

若房地产信托产品最终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如果是信托公司未能履行好受托人职责,比如,尽职调查存在失职,项目过程管理不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信托公司应动用信托赔偿责任准备金,甚至动用资本金赔偿投资者,而如果投资出现损失是因为市场原因,则风险应该由投资人自担。

八、今天的信托公司和历史上历经多

次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什么样的不同?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影子银行”吗?

(一)今天的信托公司和历史上多次被清理整顿的信托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中国的金融业态中,唯有信托业是割裂了历史的延续性而完全重新加以设计的,这是信托业容易被误解的主要原因。

在第五次清理整顿后,信托业已经“推倒重来”,有了清晰的定位,并逐步崛起为中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目前,中国共有66家信托公司,这些信托公司和历史上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名称中均含有“信托”二字外,其功能、定位及所从事的业务,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均有了本质的不同。

1.中国信托业是个“早产儿”。

在全社会私人财富还极度匮乏,“无财

可理”的时代,中国现代信托业就随着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者公司的成立而诞生了,在信托业发展的前20年,信托投资公司“除了信托,什么都做了。”

事实上,当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位原本就不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希望荣毅仁这位“红色资本家”出山,借助荣氏家族在海外的影响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引进急需的资金和技术。

据信,旧中国的信托业非常发达,荣毅仁对“信托”有一定的了解。当时,人民银行派出一个工作组出国考察归来,也认为设立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承载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参与国内经济建设的诸多功能。

由此可见,信托业诞生的年代中国没有财富阶层,没有要素市场,没有私有财产,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催生了中国信托业。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之后各地建立的一大批信托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实际包括两个:一是探索在银行之外开拓引进外资及国内融通资金的新渠道;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组织机构,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

彼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颇有些像今天的地方融资平台,承担着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的重任。比如,“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是该省的最大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改革开放初期,整个中国的金融体系基本还只有人民银行一家,可以说,金融体系的改革是从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开始的。2.此信托非彼信托,中国信托业已经完成“推倒重来”。

1999年2月开始的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

的第五次清理整顿,被称为信托业的“最后一次清理整顿”,或曰“推倒重来”。信托公司重新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不再从事银行和证券业务。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的确立。该法和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

信托投资公司“洗心革面”的一大标志是完全退出存款市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在海外大量发行债券,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大量从银行拆借资金,也不能再吸收所谓的“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

同时,机构数量大大减少。第五次清理整顿完成后,有210多家机构退出市场,59家获准重新登记,13家拟保留未重新登记。信托牌照至今未在此基础上扩容,近来年新成立的信托公司主要是当时“13家拟保留未重新登记”的,后来重新获得登记。

第五次清理整顿完成之后,信托业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上进行着艰难的探索,后来也出现过德隆系信托、庆泰信托等风险事件,但信托业如何定位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德隆系信托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信托公司替股东融资,从事逆向关联交易,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庆泰信托、金信信托等事件则反映出,如果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也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针对这些经验和教训,2007年,银监会启动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改革,修订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即“新两规”)。此后,“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完实业资产后,逐步更名为“信托公司”。

“两规”修订的基本理念是: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禁止逆向关联交易,解决了向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分离,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的人员、账务也严格分开,解决了挪用信托资产的问题。提出合格投资者标准,定位高端理财市场;严格限制负债(仅允许净资产20%的同业拆借);禁止一般企业股权投资,仅可做金融股权投资(PE除外);投资者风险自担,不得保本保底。

同年,银监会非银部牵头组织拟定了信托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信托公司盈利模式发生较大转变,成为真正体现信托原理、充分发挥信托功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

3.“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信托业生存的土壤日益肥沃。

如果说中国信托业是“早产儿”的话,那么,现在,信托业赖以生存的土壤真正肥沃了。

一方面,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满足信托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加。另一方面,中国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行业“爆发式”增长的时代已经到来!

中国的金融资产正在快速重构之中。这一过程在国外成熟市场早已经经历,就是存款大规模从银行体系“流出”来,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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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中国信托业

第一章

28存款“流出”来之后,要么在银行理财,要么在基金和券商,要么在PE和VC,要么就在信托。截至2012年6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90.88万亿元,假定未来再分流10%,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就可以有9万亿的增量市场空间。

过去5年,不仅仅是信托业,银行理财也得到了飞速发展。2005年,银行理财业务才正式诞生,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额不到0.8万亿,此后一路飙升,2008 年发行额上升到3.7万亿左右,2009 年发行额增长到5万亿,2010年发行额达到7.05万亿,余额2.5万亿。2011 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额达到创纪录的8.51万亿。2011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4.57万亿元。

截至2011年底,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19万亿,银行理财产品余额4.57万亿,信托资产4.81万亿,保险资产6.01万亿,各类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4.77万亿。

在过去5年,信托业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领跑者”之一,未来随着金融脱媒加剧,金融资产重构,信托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信托公司不是

“影子银行”“影子银行”被认为是本轮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由于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2010年曾对国家的信贷规模管控造成一定干扰,因而有观点认为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影子银行”。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其中,“影子银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不完全的信用转移和高杠杆等四个方面;监管套利是指由于对银行和“影子银行”监管尺度不一致,导致“影子银行”业务大量开展和金融体系风险积累。

中国的信托公司置于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信托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了实体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基础投资品(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没有从事高杠杆的复杂衍生品交易,也没有“以钱炒钱”脱离实体经济而自我循环。银信合作所投资的基础信贷资产相对是优良的,这些信贷资产的投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2010年8月起,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始实施净资本监管,信托公司的杠杆率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对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中国的信托公司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九、中国为什么会存在独立的信

托 业?

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价值何在?(一)中国存在独立的信托业是基于历史传承和分业经营的体制安排

信托制度在英国起源后,传播到全世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律框架,信托业态有所不同。

在英美国家,虽然也存在独立的信托公司,但是信托业务主要由其它金融机构兼营。中国为什么会存在独立的信托业,为什么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信托业务呢?

1.历史传承是中国存在独立的信托业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整个金融体系基本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的时候,中国的信托业就已正式恢复了。此后,历经30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功能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信托业虽然历经沧桑,被整顿达五次之多,但扮演了金融改革的“先锋”角色。

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最多时曾达到上千家,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因为盲目发展、乱拆借乱投资而积累了大量风险。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下决心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巨大潜在风险。1999年2月,国家对信托公司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此次清理整顿之后,虽然机构数量锐减,但信托业得以保留下来,并回归了“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本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实现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确立,信托公司的存在有了法律基础。

今天的信托公司与历史上的信托投资公司,既有着历史传承,又在功能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这种历史传承,是中国存在独立的信托业的重要原因。

2.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安排,决定了独立信托业的存在。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此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保

监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国务院明确,信托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安排,决定了独立信托业的存在,并在相关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尽管存在独立的信托业,但信托公司并没有“垄断”信托制度。

《信托法》只是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并未就信托机构做出具体的规定。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我国本应在此后出台《信托业法》或者《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但因为种种原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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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 - 图文

九问中国信托业第一章九问中国信托业第一章20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大大提高。加之,信托公司作为持牌的正规金融机构,其声誉和可信度大大超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这使得其和信托公司合作之后,募集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其次,信托公司在“阳光私募”业务中,不仅仅是“租借”牌照,其本质是提供托管、登记、估值、清算等“后台服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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