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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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识系统。 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第二章 法的起源
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1、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点:
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段。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
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点:
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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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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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
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内生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的领域内生效。
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第三章 法的概念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制定或认可的。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 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
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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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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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简述法的本质的几个层次: (1)法的第一层本质 ,就是法
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层本质:法律的权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职能。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 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 5、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个客体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的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和预防的作用。
6、法执行着两种职能,即:阶 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
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二者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现。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
统一的。
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7、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值。
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
8、法本身的价值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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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有协调独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9、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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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本原则
1、 简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 1、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规律。
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1)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想。
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 2、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础上产生的。(3) 人民群众参加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3、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2、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特点。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专门法律原则
(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答:(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
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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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权利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义务的平等。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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