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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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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解读材料

一、《管理办法》修订理由和依据

2015年以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不断修订,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一方面,提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出台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文件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为此,我厅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我厅以《关于请提供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桂环办函〔2024〕229号)对各设区市2016、2017年审批《管理办法》下放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表明,各设区市审批的《管理办法》下放项目的数量主要集中在2到3件之间。其中钦州市2016年审批《管理办法》下放项目9件,但也只占当年审批总数不到5%;贺州市2016和2017年审批《管理办法》下放项目均为1件,分别占当年总办理数的1.7%和2.3%。因此,从数量上压力不大。

二、《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一是删除了“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在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第十条 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办法附件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增加了“第九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第十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落实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二是根据目前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将“环境保护厅”修订为“生态环境厅”,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订为“行政审批部门”。

三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实际,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放项目的审批权限明确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不得下放至下一级。

四是增加了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和满足“三线一单”管控的原则性要求。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修订内容

下放审批事项共4大方面9个类别,涉及交通、原材料、机械、辐射类项目。

四、经审议修改后审批事项下放情况

与第一、第二稿相比,最终修订稿下放的审批项目、类别大幅度减少,主要是经过生态环境厅研究,考虑到各市环评业务水

平、技术力量等方面较为薄弱,为了保证接得住,接得好,决定稳妥推进下放项目、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解读材料一、《管理办法》修订理由和依据2015年以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不断修订,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一方面,提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出台简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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