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50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1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 1 / 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桂政发〔2015〕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 2 / 4

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 3 / 4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

4 / 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50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k4z156xrt0weks4q8jb3z01x0bw3600n64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