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工作实证分析 ——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为
蓝本
张 均1, 邱孟洁2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案件的多元与复杂,使刑事和解面临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存在诉讼风险性、钱刑交易、赔偿不到位、刑事和解运用范围把握不当、协调环节过多导致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考量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与运行,严格规范和解效力,构建多元和解方式,建立和解内外监督体系,加大和解工作宣传力度,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实践中贯彻与践行。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总页数】4
【关键词】刑事和解; 检察实践; 实证分析; 对策建议
一、适用刑事和解基本现状
(一)适用和解案件数量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检察职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该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较少,公诉部门平均每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约为29件,年均办理刑事案件约为368件,刑事和解的年平均适用率约为7.88%;侦监部门平均每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约为7件,年均办理刑事案件约为533件,刑事和解的年平均适用率约为0.013%。尽管
刑事和解的整体适用率较低,但近三年来该院公诉部门刑事和解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
为更直观的了解刑事案件和解所适用案件类型,我们对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的刑事和解案件进行了整理统计。
对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院2011年—2013年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比较广泛,共涉及14个案件类别,基本上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侵犯人身及财产利益的案件。其中,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案件三类案件占刑事和解案件总数的73.58%。通过对案件审查报告的解读,发现大部分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发或过失行为所致,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及条件。 (三)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方式
2011年至2013年,公诉部门办理的86件刑事和解案件中,作出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50件58人,作不起诉决定36件51人,其中作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20件24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件24人。在和解方式采用上,主要是进行金钱赔付,80%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付,其中交通肇事案基本上是100%作出了经济赔偿。在和解达成阶段上,公诉部门刑事和解案件都在公安侦查阶段自行达成和解,侦监部门刑事和解案件近7成也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自行达成和解。
二、贯彻刑事和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开展和解
刑事和解目的是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刑事政策,对于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和解工作。和解主要是针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宣传法制,依法教育案件当事人,尽可能使破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二)规范和解适用程序
对于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强化受案后的审查,切实把好适用和解程序关。 一是注重审查条件,把好审查关。在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如请求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承办人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社交、履历及犯罪前后的表现,有无帮教能力和条件。2.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已达成刑事和解,是否已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3.审查刑事和解协议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是否按照协议书实际履行等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初步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由办案人员及时提出相关刑事和解方案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汇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正式进入刑事和解程序。
二是区别方式,启动和解程序。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求我们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们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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