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动物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六)

一、动物检疫工作实行检疫申报制,场方兽医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

二、动物出栏、动物产品出售前场方兽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跨省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场方兽医应当调用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调用。

四、场方兽医应当按下列时间申报检疫; 1、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2、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用的随时申报检疫。 五、检疫申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现场申报; 2、电话申报; 3、寄送书面信函; 4、传真申报;

六、接到检疫申报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凭证出售和运输。

七、跨省调用的种用、乳用,经过一个潜伏期的隔离观察,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七)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八)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六)一、动物检疫工作实行检疫申报制,场方兽医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二、动物出栏、动物产品出售前场方兽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三、跨省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场方兽医应当调用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调用。四、场方兽医应当按下列时间申报检疫;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ht2o9yl2n721es5ih0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