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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110 铸件类 M1111 压水堆蒸汽发生器一回路侧封头用碳钢铸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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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碳钢

M1110铸件类

M1111 零件采购技术规范

压水堆蒸汽发生器一回路侧封头用碳钢铸件

0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压水堆蒸汽发生器一回路侧封头用可焊碳钢铸件。 1 熔炼工艺

必须采用电炉或其它相当的熔炼工艺炼钢。 2 化学成分要求 2.1 规定值

浇包分析和制品分析所确定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I规定的要求。 表I AFNOR牌号20MN5M 元素 碳 硅 锰 硫 磷 铜 镍 铬 钼 钒 浇包分析(%) ≤0.23(尽可能) ≤0.012 ≤0.015 ≤0.50 ≤0.25 ≤0.25 制品分析(%) ≤0.25 ≤0.55 ≤1.20 ≤0.015 ≤0.020 ≤0.25 ≤0.50 ≤0.25 ≤0.25 ≤0.02

2.2 化学分析

钢厂须提供浇包分析化学成分单,该单由厂长或厂长正式委派的代表签证。另外,铸造厂还须提供两个制品的分析单。

这两个分析,可在作力学性能试验用的废弃的试件上截取,制品其中一个取自铸件浇注口的边缘,另一个取自接管段。

必须按MC1000的规定进行这些分析。

若对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时,除I规定的元素外,仅须测定残余元素通常的百分含量。 3 制造

3.1 制造程序

开始制造前,铸造厂(车间)须制订包括以下内容的制造程序: ——熔炼工艺;

——铸造方法;

——封头采购图,该图须注有试料与铸件相连接或邻近的位置; ——热处理条件;

——标明在试料上取样的位置图;

按时间先后为序列出热处理、取样、无损检验及补焊等各个操作过程。 样件

按M160的要求制造样件,以试验制造方法。

3.2 铸造

铸造方法由铸造厂(车间)选定。该方法须在制造程序中注明(见3.1)。 3.3 机加工

封头按采购图所标尺寸进行机加工。 3.4 交货状态——热处理

封头以热处理状态交货,其上带有焊接的起重吊耳和识别牌。

性能热处理包括正火、奥氏体化和水淬。正火温度和奥氏体化温度由铸造厂(车间)选定,使铸件能达到本规范第4节所规定的要求。

(1)

性能热处理后,须接着在640~670℃温度下回火,然后空冷。热处理条件须在制造程序中注明。

(1)热处理条件包括:升温速度、保温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速度。 必须用放置在零件上的热电偶测量温度。

整个铸件偏离规定的保温温度最大允许偏差是:温度高于850℃时为±20℃;等于或低于850℃时为±15℃。在制造过程中注明铸件上放置热电偶的位置。热处理后若封头的性能达不到要求,可重新热处理(见4.4)。 4 力学性能

4.1 规定值

力学性能规定值列于表Ⅱ。

表Ⅱ

试验项目 拉伸 试验温度(℃) 室温 性能 R0.002 Rm A%(5D) Z% R0.002t Rm 最小平均值 个别最小值(1) +20 —20 室温 个别最小值 规定的最小平均值 规定的最小个别值 弯至90° 规定值 ≥275MPa ≥485MPa ≥20 ≥35 ≥200MPa ≥435MPa 56J 40J 72J 40J 28J 不得有任何表面裂缝、裂纹或毛刺。铸造缺陷引起的显示,其最大尺寸小于5mm的予以验收。 (1)每组三块试样中,至多一个结果低于规定的平均值方可验收。 4.2 取样

封头经过性能热处理截取“X”试料(取自封头边缘)和“Y”试料(取自接管段)。“X”和“Y”试料的最少数量及其用途如下: “X”试料

——一个用于验收试验;

——两个用于重新热处理后的试验; ——一个作为产品见证件。 “Y”试料

——一个用于验收试验;

350 KV缺口冲击值 0 弯曲 ——一个用于重新热处理后的试验。

试料的尺寸须足够截取全部试验及复试所需的试样。 取样条件如下: “X”试料

试料表面与截取的加长段外表面的距离不小于60mm。试样须按采购图的规定从试料上

截取。

“Y”试料

试料须取自两个接管段的端部,并在接管段轴线方向的厚度不小于110mm处,试样的有效部位在离试环的内外表面55mm处,且位于试环顶部和底部的中间。 绘制铸件上截取试料和试样的位置图,必须列于制造程序中。 4.3 试验

4.3.1 试验项目和数量

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数量列于表Ⅲ

表Ⅲ 试验项目 拉伸 KV缺口冲击 弯曲 试验温度 室温 +350 0 +20 —20 室温 各试验项目试样数 1 1 3 3 3 1 “X” X X X X X X 试料 试料状态 “Y”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Y Y Y Y Y Y 试料状态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SSRHT HTMP:性能热处理 SSRHT:模拟消除应力热处理

试料按M151的要求经模拟消除应力热处理后截取试样,正常保温温度为615℃。 4.3.2 试验程序

A——室温和高温拉伸试验 a)试样

试样尺寸应符合MC1000的规定。 b)试验方法

必须按MC1000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并记录以下数值: ——残余伸长0.2%条件下屈服强度,MPa; ——极限拉伸强度,MPa;

——断后伸长率,%;

——断后收缩率,%。

c)结果

测得的结果必须符合表Ⅱ中规定的要求

如果试验结果不是这样并且试样有物理缺陷(不影响制品的使用能力),或由于试样装夹不妥、或试验机运行失常而使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必须另取试样重作试验。如果第2次试验合格,该零件予以验收,反之则按下述规定执行。 如果其结果不合格,不是由于上述任何一种原因所致,则可对测得的每个不合格结果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试样取自不合格试样的邻近部位,若复试结果均合格,则该零件予以验收,反之,则必须剔出(见4.4)。 B——冲击试验

a)试样和试验方法

KV冲击试样必须邻近截取。这些试样的形状、尺寸及试验条件必须按MC1000规定施行。

每组试验要冲断3根试样,并记录其塑性断口百分率及侧向膨胀值,以作参考资料用。试验温度为+20℃、0℃和—20℃。

b)结果

必须满足表Ⅱ中+20℃、0℃和—20℃时冲击值的要求。 c)0℃试验

如果其中任一要求不满足,则该零件须予剔出(见4.4)。

然而,若不满意的试验结果仅是个别值低于所规定的最小值,而其它值均满足要求(平均值合格,仅一个低于规定值),则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复试:在邻近不合格试样的取样部位,截取三根一组的两组试样,使其在与原组试样相同温度下进行试验。如果两组(三个试样一组)试样中的任何一个结果不符合4.1的规定,则该零件须予剔出(见4.4)。 d)—20℃试验

如果三个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要求(4.1),或平均值符合要求,但有两个试验结果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则该零件须予剔除(见4.4)。 如果平均值满足要求,且仅有一试验结果小于规定的个别最小值,则在原组邻近截取试样的部位再截取三个试样进行第2批试验。如果所有6个试验结果的平均值符合4.1的规定,而第2试验批的结果中只有一个低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则该件予以验收。

e)+20℃试验

如果有一个或多个试验结果未能满足4.1的规定,则须验证其+40℃的三项试验是否符合这一规定,若+40℃的试验结果不符合4.1的规定,则该零件须予剔出(见4.4)。 C——弯曲试验 a)试样

采用12.5mm×25mm×200mm的试样。

b)试验方法

按MC1000的规定进行弯曲试验;弯芯直径25mm,弯曲角为90°。

c)结果

试样表面没有裂纹、裂缝、起泡的予以验收。铸造缺陷引起的显示,其最大尺寸小于5mm的予以验收。如不是这样,则按4.3.2.A的“结果”一段执行。 4.3.3 基体材料见证件

采用M370规定的方法。

4.4 重新热处理

一批零件由于一项或几项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而被剔除时,可重作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条件必须列入试验报告。

在此情况下,试样必须按4.2的规定截取。

要进行的试验内容须与4.3的规定相同。 重新热处理只允许两次。 5 外观检查——表面缺陷

铸件须彻底清砂和表面修整,去除冒口、浇口、分型线和横浇道等。 按MC7200的规定确定表面状态。

表面粗糙度(Ra)须不超过12.5μm。做液体渗透的表面或机加工的表面,其粗糙度(Ra)须不超过6.3μm。 5.1 目检

零件按MC7100的规定进行全面的目检。在机加工中要检查所有表面,以确保金属材料完好性。

交货前,对零件进行一次最终检验。 结果

零件不得有氧化皮、裂纹、疏松、砂眼或其它有害的缺陷。

5.2 磁粉检验

零件所有表面在全部消除应力热处理和最后机加工后,零件须通过电磁化磁粉检验:对接触点部位须用感应磁场法进行验证检查。 检验方法须按MC5000的规定施行。

磁粉检验的各个阶段及其实施方法(电流、磁场)须在制造程序中注明。对试验结果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更全面的检验。

可记录的条件和检验准则

尺寸等于或大于2mm的任一缺陷须考虑予以记录。凡呈现下述磁痕的所有缺陷,都必须标明位置、清除或予以修补: ——线状磁痕;

——尺寸超过5mm的圆形磁痕;

——3个或3个以上间距小于3mm(边到边)排列成行的磁痕;或间距为3~6mm,而延伸长度超过20mm的磁痕。

如果两个磁痕间距小于其中较小者长度的两倍时,则该两个磁痕视作一个磁痕。该磁痕的累计长度等于两个磁痕的长度之和加上两者间的距离。

此外,在磁粉检验中查出2~5mm的非线性磁痕时,必须对其所有表面进行液体渗透检验。若呈现下述情况,须不予验收: ——尺寸超过4mm的圆形显示; ——长度超过2mm的线状显示; 6 内部缺陷检验

6.1 超声波检验

检验过程中凡幅度大于参考曲线50%的显示值及底面回波衰减幅度大于18dB的区域须予记录。

6.2 射线照相检验

对整个零件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按MC3200的规定进行该项检验,检验从零件的最终轮廓线开始,其检验宽度至少为: 管嘴:80mm;

封头焊接边缘:150mm;

这是为了保证金属不存在密集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在零件焊接时会出现裂缝。 射线照片的质量须符合MC3200中规定的标准。

——建议铸造厂(或车间)加工零件时,尽可能加工到接近最终外形尺寸,以减少检验后的机加工量。

在制造程序中规定检验的各个阶段。 验收准则

从封头焊接边缘开始宽度为150mm的区域和管嘴端部开始宽度为80mm的区域,必须按ASTM E446中的1级严重程度准则进行评定。但不得有“显著”的C类,以及D、E、F和G类缺陷存在,这些缺陷是不可接受的。若一个C类缺陷不能被一个直径4mm的圆围住,则该缺陷为“显著”的C类。

其它区域除不得有D、E、F、G类缺陷外,厚度51~114mm的零件按ASTM E186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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