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一)
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对金融市场
有重大影响,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关系。所以,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而是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央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外币换本币)、售汇(本币换外币)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A.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B.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救急)。
C.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4)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5)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设立申请,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E.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
F.未经批准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交存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属于央行监管。
商业银行法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遵守浮动利率的规定。
第38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
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法律||教育网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1)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
「法条」
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
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
四、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关系
1.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银行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贷款利率;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等。
2.商业银行接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监管。
「法条」《商业银行法》第74-77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47条。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一)责任认定
1.抗辩事由
(1)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
(2)食品、药品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食用或使用时在保质期内,检验确认不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以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抗辩。
2.产品质量标准举证与抗辩
(1)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免责。
(2)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国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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