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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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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1 【实施日期】2008.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4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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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 2 / 3

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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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11.11【实施日期】2008.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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