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及开放区域的重要部位。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景区和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部位)。
(13)旅馆业、歌舞娱乐业、电子游戏厅(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主出入口、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二类监控点涉及出入口的应在采集视频图像的同时采集人脸、车牌及相关特征,并按相关标准进行结构化。
(三)一般行业、领域(三类监控点)
三类监控点是指在上述(一)、(二)列举的重点区域以外的其他重要部位或区域,以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为主建设的监控点。
第十条 【明示标识】
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规范。
第十一条 【合理设置】
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十二条 【政策扶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办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政策优惠、限时办结”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完成。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的手续办理,规划、交通、市政、城管、环保、园林、电力、通信运营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可先行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建设规范】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于一类监控点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建设方案应报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批复,获准后方可进行建设。二、三类监控点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报请区县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批复,获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应报请原批复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三类监控点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包含接入公安机关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硬件、软件接口。
第十四条 【产品标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和技术。
第十五条 【建筑物内系统建设要求】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所在的建筑物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资料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立卷归档,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七条 【升级改造】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使用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县公安机关备案,不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升级改造。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升级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迁移拆除】
需迁移、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方可实施;凡擅自迁移、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拆除已备案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拆除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场所保护措施】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不得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整合接入】
二类监控点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接入公安机关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接入内容应包含结构化数据、图片和视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整合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连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硬件、软件接口;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依法提供视频图像信息。
三类监控点可接入安防报警服务企业的联网报警信息服务平台。 安防报警服务企业整合的视频资源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应用、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系统安全运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重大情况报告、操作维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操作维护等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看人员档案; (四)建立系统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评估、评价制度;
(五)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六)不得无故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恢复;
(七)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八)禁止与值班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九)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被委托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十二条 【信息标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保护措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修改和删除,保障信息安全。
显示、存储、传输涉及违法犯罪证据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信息保全等技术手段,保证原始信息不被删改和破坏。显示、存储、传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信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保存和使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信息并进行登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传输】
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网络传输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网络传输链路畅通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因市政建设等原因需暂停网络传输的,暂停时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查阅、复制和调取】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