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
? 填空——法条学习50 ? 三道问答题——大题范围30 ? 案例——共同海损的计算20 法条
1、碰撞部分:
(1)《海商法》art165-17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art8;1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rt3;art9 2、海难救助部分
《海商法》art172;art176;art177;art183;art188;art190 (理解:art180;art182) 3、共同海损部分: 《海商法》art193
(art198;art199结合课堂笔记掌握计算公式)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部分
(1)《海商法》art204;art207;art20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art12;art14;art17;art19 5、船舶油污损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art3;art4;art9
简答论述 一、 碰撞部分:
1、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背景、含义(考) (1)背景: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1910年船舶公约》,在互有过失碰撞中,船东对本船承运货物的损失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在美国法下,互有过失碰撞船舶双方对货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论双方过失比例一律各向货主承担50%的责任。同时,美国法允许货主以侵权之诉向碰撞中的对方船舶(非载货船)主张全部货损赔偿,以此绕开运输合同上规定的航线过失免责的相关条款。对方船舶在赔偿货主全部货物损失后,由于美国法下他只承担50%的责任,于是他就可以就自已多付的50%赔付额向载货船追偿或者在本应赔付的金额中扣除。这样一来,船东就丧失了运输合同上航海过失免责的保护。由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促使海运合同中产生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条款。 (2)含义:
根据这一条款,在双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载货船舶的承运人在受到碰撞的对方船舶的追偿之后,可向本船的货主追偿其依法可以免责的部分。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 货物所有人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从而解决了美国船舶碰撞法和国际公约不统一的问题,并且使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相衔接。
如果本船由于他船的疏忽和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本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面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补偿本船承运人对他船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承担的一切损害或一切责任,但此项补偿的损害或责任,仅限于他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已付或应付本船货主蒙受的灭失损害或提出的任何索赔.并由他船或非载货船舶将此作为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所提索赔的一部分,或冲抵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或取得补偿,或要求收回。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礁、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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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考) (一)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
1、概念:赔偿全部损失,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完全赔偿权,是指讲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尽量赔偿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按照这一原则,在加害方的损失当中,应包括因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因加害人不法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使受害人的现有财产直接受到损失。既包括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也包括碰撞事故以后随之发生的相关费用。
3、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因碰撞事故使受害人失去的本来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间接损失是期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是必得的利益而不是假设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合理遇见的利益。 (二)受害方尽力减少损失的原则
1、概念: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要求:一方面,船舶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对此应当实行一般标准,即一大多数船舶所有人面临同样危险时所应采取的措施为标准;另一方面,受害方尽到合理谨慎之后是否一定能够避免损害的扩大,如不能,则即使受害方没有采取措施,也不能以此要求减少赔偿。
3、注意:第一,加害方有权从受损方采取措施而减少的损失中获益。第二,受损方因经济情况的原因而无力减少损失,不能成为扩大索赔额的理由。
(三)因疏忽行为引起碰撞而直接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四)责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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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碰撞比例责任的确定(综合案例分析)
19世纪前:海上危险(无过失)--19世纪初到20世纪(特殊责任原则)--20世纪后(特殊过失责任原则)
(1)船舶碰撞事故——主观过错
(2)过错类型:实际过错;法定过错推定;事实过错推定 (3)过错程度:原因力;偶然因果关系(来自第三方的干预因素;来自受害方的干预因素;来自事件的干预因素)
(4)赔偿主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CMC第168和169条)
我国对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一直采用过失比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将确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具体化,
(2)着重审查碰撞船舶的各方是否存在驾驶及管理过失, (3)审查紧迫局面形成前有无违章、疏忽行为,紧迫局面形成后避碰行动是否适时有效。
(4)确认违章、疏忽及不当措施与导致碰撞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原因的主次、过失的大小来判定责任比例。
(5)对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由于双方的过失因证据上的原因不能查清或确认,则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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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期末复习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