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4]117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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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6号)、《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是指国土部门综合考量项目单位用地诚信记录、新上项目分期建设方案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等各项因素,对项目用地规模严格进行预审评估,依据预审评估结果予以配置的土地要素指标数额。
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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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