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西安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1 / 8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2.第三条 第一款

修改为:“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3.第三条 第二款

中“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修改为“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

4.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 2 / 8

、第九条 第二款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中“市建统筹办”修改为“统筹机构”。 5.第五条

中“构件”修改为“构件制作”,并删除“以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 6.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中“市建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 7.删除第七条。 8.第八条 3 / 8

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缴纳责任的,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工期在三年以内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缴纳”。

9.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10.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1.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或按总分包合同金额比例分别拨付给总、分包企业”。

12.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

13.第十七条修改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删除第二十条。

1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4 / 8

1.第十三条 第一款

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第十六条

修改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建设工程开工前”修改为“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并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5.第三十六条中“治安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三、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3年11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1.第六条

中“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2.第十七条 5 / 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3【实施日期】2010.11.0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bl2a5h8m14yj364q360565jb3urvy0110x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