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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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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 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 审判员 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七、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国际通行:1,国家追诉 2,控审分离 3,无罪推定 4,公开审判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6,禁止双重危险。

我国刑诉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 3,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8,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 11,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12,保障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八、审判公开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

九、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十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由省高检决定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他人财物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后果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后果的除外)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其他轻微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十二、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一审刑事案件 (二)中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三)高院: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院提交的二审案件,死缓复核。 (四)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死刑复核案件。 十三、回避

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的检查员、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人员: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员

(二)回避决定机关

1,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 3,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4,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不得出席,副院长支持。 5,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不得出席,副检察长支持。 6,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

7,书记员:法院书记员,法院院长决定;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长决定。

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机关负责人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审判阶段,法院院长决定。 十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职务保障权:辩护人依法履职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追究,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严重扰乱法律秩序行为除外。 (二)会见、通信权: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 2,其他辩护人需要经过法院和检察院同意。

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长不超过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5,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向被、犯核实有关证据。 6,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技术、现场。

(三)阅卷权: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 (四)获取证据权

(五)已发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

1,检察院批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辩护要求的,应当听取。 2,批捕未成年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侦查审结之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六)其他权利:申请回避,提出复议,控告审判人员侵权行为,经当事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十四、辩护人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务义务

(二)依法辩护义务:不得教唆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串供····

(三)部分证据展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四)保守秘密义务 (五)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十五、强制辩护的范围

强制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是未成年人的。 3,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十六、证据

(一)证据法定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分类:

1,根据证据来源对证据分类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内容或者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还是否定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根绝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十七、举证责任

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到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1,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举证。3,被告人除法律规定外不举证(被告人的辩解是辩护权利不是举证责任) 十八、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 十九、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主要非为口供证据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二十、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十一、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挤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 二十二、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对象时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随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目击者指认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十三、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证据条件:1,证明已经发生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罪责条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二十四、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1,有依照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 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 二十五、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十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想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重要意义体现在:

1,是侦查的必经程序。 2,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3,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讯问人员: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

讯问地点:已羁押的应在看守所;未羁押的可以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址;

询问时间:时间不超过12小时,重大的也不超过24小时;讯问应当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 二十七、侦查实验

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十八、鉴定

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意见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十九、辨认

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三十、特殊侦查措施

是指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种。 三十一、秘密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派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主要有卧底侦查、化装侦查和诱惑侦查三种形式。

(一)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虚构另一种身份进入犯罪组织当中,成为其成员,暗中收集情报或犯罪证据。

(二)化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以便装或异装进行侦查,目的是为了隐去真实身份,诱使对方上钩,以获取情报或犯罪证据。

(三)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下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抓获。又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

三十二、补充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的程序: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与不予逮捕决定书一起下达。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总共不超过两次;再不符合条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审理过程中,检方提出补充侦查,法院可以同意补充侦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当法院发现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未被收集时,应当建议检方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种类:

(一)退回补充侦查:检方退回警方

(二)自行补充侦查:检方自行侦查:警方提交的案件和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十三、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种类:

(一)法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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