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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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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交易时,与其他主体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不应享有任何的特权地位,这也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观念。此外,矿业权出让合同主要涉及矿产资源所有权部分权能的让与,并不体现矿业权的行政管理内容,行政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出让矿权前进行矿区规划、出让后对矿业权人行使权利的行政监督来实现。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此外,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均属于用益物权,两种权利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被作为民事合同,发生纠纷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同理,矿业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应属于同一法律性质,即是民事合同。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八大步骤

2014-07-31 金杜说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第一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后,需由先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相关出让工作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书的内

容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且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步,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编制方案,并在方案通过后发布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并在网络或相关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有效期等;(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在法律上,此种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第三步,资质审核,缴纳保证金并取得交易资格。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竞买人或者投标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该等资料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机构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该等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四步,按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由其组织的交易。

第五步,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应按照规定首先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确认双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一方反悔,且成交确认书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反悔方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矿业权出让人及受让人应再行根据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该出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步,公示公开。由矿业权交易中心对矿业权交易的如下内容进行公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的简要情况;(四)探矿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步,缴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实践中,矿业权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先由矿业权受让人缴纳矿业权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后才能办理相关矿业权登记手

续。在部分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还约定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业权人的资金压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采矿权价款最长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步,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在相关公示信息无异议的情况下,且受让人已经缴纳相关价款或费用,矿业权受让人即可向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形下的矿业登记手续,应视为矿业权出让人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即性质是民商事行为,而不应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矿业权转让项下的登记。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取得矿产权?

2014-07-31 金杜说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利润突显,逐步成为社会主要投资热点。在矿产资源领域,投资人呈现多元化、无序化趋势。现实中,既有国有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也有矿业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甚至贸易、房地产、机械设备制造、信息技

术等行业的企业也开始不断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领域,其中还包括大量个人或社团组织。那么,什么样的主体才可以取得矿业权?对此,国家法律设定了相应的门槛。

成为探矿权人的条件

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下称“《探矿权通知》”),其中就探矿权人的范围、资质及资金能力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探矿权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据此,探矿权受让人的范围即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时,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因此,自然人、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非法人组织、机构均被排除在探矿权受让人的范围之外。

此外,《探矿权通知》还规范了探矿权受让人的资金准入门槛和资质问题。《探矿权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

探矿权分析

与市场交易时,与其他主体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不应享有任何的特权地位,这也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观念。此外,矿业权出让合同主要涉及矿产资源所有权部分权能的让与,并不体现矿业权的行政管理内容,行政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出让矿权前进行矿区规划、出让后对矿业权人行使权利的行政监督来实现。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此外,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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